汪浩觀點:中華民國如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和平協議」呢?

2016-09-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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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新政策綱領要推動兩岸和平協議。(陳明仁攝)

中國國民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新政策綱領要推動兩岸和平協議。(陳明仁攝)

中國國民黨全代會2016年9月4日通過新政策綱領,新政綱明訂將在中華民國憲法基礎上,深化「九二共識」,積極探討以「和平協議」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可能性。這是國民黨歷史上第三次推動與中共簽定「和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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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雙十協定》,全稱《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簽定於1945年10月10日。該紀要為第二次國共內戰前雙方談判的意向書,為幾個月後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作出鋪墊。此後,國共展開了激烈政治和軍事較量,1947年3月,國共談判以失敗告終。第二次是1949年4月13日至4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團(以國民政府代表團名義)與中國共產黨代表團磋商擬定《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並商定於4月20日簽字。4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拒絕簽字,國共談判失敗。

1945年日本投降以後,國共矛盾開始激化。1945年8月,蔣介石三次電邀毛澤東前往重慶商討雙方避免內戰,重組政府及改制部隊。8月28日,根據斯大林明確指令,毛澤東與周恩來飛至重慶,代表中共與國民政府展開和談。談判期間,中共堅持抗日根據地擁有獨立主權,但同意交出分布在湖北、浙江、河南一帶共13個根據地,由國民政府接收,並提出了「新民主主義」的構想,淡化兩黨的意識形態對立。國民政府則堅持,除抗戰爆發前即為中共所佔有的陝甘寧特區保持不變外,其他地區一律收回,並要求將中共軍隊納入由國民政府領導下的國軍統一指揮。共產黨拒絕把軍隊交給國民政府,只表示會對軍隊減員,並要求在建立真正民主的政府後才交出軍隊。雙方於1945年10月10日簽署《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即《雙十協定》:

承認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針,同意以對話方式解決一切爭端。

長期合作,以和平、民主和團結為基礎,堅決避免內戰,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強的新中國,徹底實行三民主義。

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

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對國民大會及其他問題進行商討後再作決定,制定新憲法。

中國共產黨承認國民政府對中國的合法領導地位。

《雙十協定》是一個意向書,國共商討和平民主建設新中國,把具體問題留給政治協商會議解決。重慶談判是以國民政府與中共的方式進行的。後來政治協商會議時,國共兩黨以黨派對等方式進行。但是重慶談判結束後不久,國共內戰即全面爆發,這場戰爭到1949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和中華民國退守台灣而基本結束。

國共第一次和平協議:雙十協定。(維基百科)
國共第一次和平協議:雙十協定。(維基百科)

1949年初,中共在遼西會戰、徐蚌會戰、平津會戰中大獲全勝,1月21日,總統蔣介石宣布下野,由副總統李宗仁代理。李宗仁代理總統後,設法與中共談判停戰。3月25日,李宗仁派張治中等為和談代表。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在1947年行憲後成立,然因中共拒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及依該憲法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1949年南京方面遂以國民政府名義展開和談。4月1日,國民政府代表團由南京飛抵北平。4月7日,李宗仁建議:「隔長江而分治」。4月15日,和談第二次正式會議,周恩來將修正後《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限張治中等4月20日簽字,並表示不論戰爭或和平,屆時解放軍一定渡過長江。4月19日,中華民國政府表示對和平協定未能全部同意,解放軍渡江難以接受。4月20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發表聲明,指斥中共《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歪曲事實。4月21日,毛澤東發布《向全國進軍的命令》,解放軍隨即發起渡江戰役,談判終告失敗。

今天,國民黨若要在不被中共承認的「中華民國憲法」基礎上,探討以「和平協議」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可能性,則國民黨必須回答三大問題:1.「和平協議」簽署雙方法律實體是什麼?2.「和平協議」適用的兩岸關係原則是什麼?3.「和平協議」執行的保障與爭端解決機制是什麼?

自1947年行憲以來,中共拒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及依該憲法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與中華民國同時並存,互不承認。因此,中共必須突破「一個中國」的迷思,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存在和主權獨立,才可能簽署「和平協議」。這個關係到「中華民國」生死存亡的法律文件,必須由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簽署,並經兩國議會正式批准。「和平協議」不能像所謂的「九二共識」,由半官方的海基會與海協會,達成非正式的口頭「共識」,而從此糾紛不斷。

「和平協議」在定義兩岸關係時,必須適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1953年周恩來第一次正式向國際社會提出的。1954年6月,周恩來強調「各國不分大小強弱,不論其社會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處的。各國人民的民族獨立和自主權利是必須得到尊重的。各國人民都應該有選擇其國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權利,不應受到其它國家的干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確認。1970年第2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

馬習會登場,兩岸領導人馬英九、習近平握手後一同向現場媒體揮手致意。(顏麟宇攝)
馬習會明確界定了兩岸關係的根本性質。(顏麟宇攝)

在2015年11月7日的「馬習會」上,習近平提出:「『九二共識』之所以重要,在於它體現了一個中國原則,明確界定了兩岸關係的根本性質。它表明大陸與臺灣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也不是『一中一臺』。雖然兩岸迄今尚未統一,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從未分裂。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兩岸同胞同屬一個民族,這一歷史事實和法理基礎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延續,它並不繼承自「中華民國」,因為它根本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法律、條約,和任何對內對外的義務與債務。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從來是兩個獨立存在的國家,它們之間既不是新旧政府的繼承關係,也不是「一個中國」內部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自1949年10月1日後,地球上並不存在一個叫「中國」的法律主體,而是存在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叫「中華民國」的兩個法律主體。這兩個法律主體之間的「和平協議」,應該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而不能用概念有爭議的「一中原則」為基礎。

中華民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的「和平協議」,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條約,適用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範。這個「和平協議」必須設立特定機構以保障協議的執行。它必須設立爭端解決機制,依據預先設立的程序和規則來解決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國民黨如果不能切實回答上述三個問題,那麼,就像郝柏村於2016年8月13日《亞洲週刊》專訪中所說「和平協議是沒必要也不可能。」國民黨恐怕是瞎忙一場。

*作者為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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