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金融科技監理與共創開發環境

2016-09-0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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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金融創新與金融科技監理,GOCO模式亦值得借鏡。由於特許行業的性質,金融業者往往都盡可能在有優勢的市場取得寡佔甚至壟斷的地位。只有當外在環境變化擠壓獲利、甚至威脅生存時,金融業者才會投入鉅資,鞏固自己、卡住敵人,投資在本業或新業務的邏輯,是進攻式的防禦。在崇尚威權的亞洲金融監理框架內,監管機關權力過大與強勢干預指導,以及流於形式及官僚主義的溝通審批機制,非常容易造成金融機構因動輒得咎而缺乏投資新技術與開創新業務的誘因。正如FinTech Taiwan共同發起人臧正運博士所指出的,「欠缺可以讓監管者與受監管者間真誠協作(Collaboration)的體制脈絡、社會氛圍以及行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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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核心仍然來自監管政策目標與策略的選擇。如果監管機構除了維護金融秩序之外,亦能認識到資訊科技與金融業態的快速演變,已經使得監管政策必須從金融機構為主的舊思維轉型到以金融交易為主的新思維,尤其在先天市場規模不大的中小型經濟體,保守維穩至上的監管思維,只能拖延透過互聯網鋪天蓋地而來的境外勢力,反而可能因為無法鼓勵創新,讓本土金融業者無法積極佈局金融科技而坐失主動出擊境外的先機,這是內外交逼的競爭困局。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政策制定者有必要認識到,全球金融資本的競爭,不只是高端人才及優質客戶的競爭,更是金融體系綜合能力提升速度的競爭。政府若把提升金融綜合能力與拓展數位金融版圖為施政優先要項,則受高度監理的大型金融機構,因其既有的信用、規模與風險控管調動資源的實力,應負起部分利己利人的創新之責,政策設計應考慮金融機構「私有化利益,社會化損失」的動機,透過適當的合約設計予以制衡。

英國、澳洲與新加坡規劃與實踐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法律框架中也很明顯地揭櫫金融監理沙盒其實是公私部門高度快速協作的彈性監理脈絡,目的在促進有責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提供業者低監理密度的創新服務與商業模式的測試環境,提升創新產品或服務在測試之後確保未來在市場上有效增進消費者利益的機率。循此脈絡,監理沙盒的定位不只是金融監管機構用以暫時調和創新活動衝突既有金融法規的緩衝區,而應該視為公部門與私營企業基於監管條例的核心利益與立法意旨,由監理機關認許的共同創造快速開發環境(Regulated Agile Co-Creation Environment,RACE)的關鍵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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