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審理違法兼職案 管中閔引用媒體報導「總統也曾撰寫社論或專欄」

2019-08-1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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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兼職案,台大校長管中閔出席。(吳俊廷攝)

20190819-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兼職案,台大校長管中閔出席。(吳俊廷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日前遭控擔任政府公職期間,曾於《壹週刊》匿名撰寫評論,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今日下午召開言詞辯論。管中閔於庭上,並引述資深媒體人陳朝平投書內容,強調過去許多公務員都曾撰寫投書,沒有一個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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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年1月召開記者會,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曾常態性匿名於《壹週刊》撰寫評論,並每月固定支領5萬稿費,表示在銓敘部過往的函示中,只要固定、長期,都符合兼職條件,認定管中閔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送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於上月2日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壹週刊前社長裴偉、現任社長邱銘輝以證人身份出庭;裴偉表示,監察院先前認定為管中閔所寫文章,其實很多都非管所寫,因為在管擔任政務委員後,他便要求管寫文時不要碰政府事務

公懲會在於今日下午召開言詞辯論,由監察院代表、管中閔與辯護律師出席,辯論包含:監察院如何證明管中閔文章涉職務事務、司法院釋字71號解釋是否可作為判斷兼職依據、是否應以銓敘部第46252號等函釋之標準判斷兼職要件等爭點。

管中閔律師:管中閔於壹週刊沒有職位,沒享有員工福利

管中閔律師表示,監察院首先在事實認定上就有錯,監院以管中閔每年領取約65萬稿酬,認定是固定、經常,然而裴偉日前已經說過,管中閔於壹週刊沒有職位,沒享有員工福利,也未有供稿義務,此外壹週刊可保留刊登與否權利,質疑這怎麼可以算工作?

管中閔律師指出,銓敘部第46252號函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文中的「職務」,應是指編輯、發行人等媒體職務,並非指公務員職務,倘若公務員撰稿內容,不能與職務相關,那衛生署官員受邀撰稿,推廣防治登革熱,豈不也會違法?

管中閔律師也就監察院引用的其他函釋表示,函釋是針對特定事實,如兼任公務員導遊、兼任醫師等職業,並非法規命令,因此與投稿不相關的函釋,並不應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1號,「如公務員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但前提很明確,管中閔並沒有兼職情況。

管中閔律師並指出,監察院調查中,包含國發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皆回覆,管中閔撰寫文章,和他當初所任職務無關,何況過去投稿報章的公務員比比皆是,皆未被認為違法,社會通念並未認為此違法,要求應撤銷彈劾。

管中閔則質疑,監察院當初是基於他有什麼嫌疑,而來清查他近20年的個人所得資料?為何還可以任意向媒體,洩漏他投稿的刊物名稱、所得資料的個資?

管中閔並引述資深媒體人陳朝平投書,「上自當今總統,下自部會首長,他(她)們當年無論在教職、公職,都曾應我的邀請,就他(她)們的專長與主管業務,『兼職』在報端撰寫社論、或撰寫專欄」,強調過去許多公務員,都曾撰寫投書,沒有一個人違法,他接受邀稿,屬於言論自由,沒有簽訂契約,也沒有供稿義務,媒體可自行選擇刊登或不刊登,也只有刊登時才有稿費。

監察院代表:投稿不涉職務指的是公務員職務

監察院代表,則對於銓敘部第46252號函釋中的「職務」定義指出,函文中所用的連接詞是「至於」,是轉折語氣,因此下文所稱「職務」,並非指媒體職務,而是指公務員職務,且裴偉也曾表示,管擔任政務委員後,便要求他不要碰政府事務,顯然裴偉也知道公務員投稿的限制。

監院代表並指出,國發會說專欄內容,和國發會業務無關,那是因為管中閔過去約詢時皆未出席,監院無法確定哪些文章是管所寫,只能將期間所有文章,呈給國發會,國發會可能無法全部細讀,僅能以標題認定。

監察院代表並談到,調查過程中,還有財政部官員表示「原來可以這樣」,表示過去常有媒體邀請他們,撰寫避稅相關文章,但他們都不敢寫;至於為何清查管中閔20年資料,監察院代表說明,是因為一開始有人檢舉管中閔在大陸兼職,而這方面已在調查後還管清白。

言詞辯論歷經近2小時後結束,審判長石木欽諭知,將於9月2日下午宣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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