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正運觀點:金融科技創新監理芻議 – 監理沙盒在台灣

2016-09-01 06:50

? 人氣

監理沙盒的操作原則

在操作原則方面,目前這三個推展監理沙盒的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是否同意申請者進入沙盒的評估條件,也都不約而同地賦予監管者相類似的權力或是監理工具,供其推展沙盒的實踐。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針對進入沙盒的篩選評估,三個國家有不同但相類似的方案,茲簡述如下:

英國版要求申請者說明該創新產品或服務是否對於消費者有Identifiable Benefits,且申請者應考量可能對消費者帶來的風險,以及該如何將此等風險降至最低。

新加坡版則要求:

1、申請者所提供的金融科技方案必須具有科技上的創新性或是應用方法上的創新性;

2、該方案必須能夠解決某種市場上的需求或問題,或是為消費者與產業帶來利益;

3、申請者必須具備遵循法令的意願與能力,從而確保將來離開沙盒後仍能將該方案順利推展到市場上;

4、測試的情境與結果須由申請者與監管者共同進行明確定義,且申請者須依照與監管者協商的時程表向監管者報告測試進展;

5、申請者須事先提出可被監管者接受的退場機制與策略,如沙盒測試期滿後的計劃,或是因故被監管者要求停止測試時的因應措施。

澳洲版的要求則是:

1、沙盒中的測試必須依循一套完整的消費者保護框架,此框架至少要能提供明確的爭議解決機制以及該向消費者揭露哪些資訊的信息披露要求;

2、測試中的企業必須得到一間經ASIC(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認可之機構的Sponsorship 。有資格擔任Sponsor的機構包含非營利性質的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加速器,乃至於政府認可的其他非營利性質組織或是產業工會,由這些Sponsors來扮演守門者(Gatekeeper)的角色;

3、測試中的企業必須思考在法定的6個月測試期間屆滿後,其將如何遵循相關的金融法規(比方說申請正式執照)。

從三個國家所要求的評估條件來看,可以歸結出三點共通之處:

1、申請者擬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須具備科技上的創新性,且能提升消費者福祉;

2、進入沙盒後,仍須確保完善消費者保護框架的執行;
3、須妥適地就離開沙盒後的退場機制預作規劃。

另一個沙盒操作實踐中的重要元素,便是監管者所能享有的權力以及相應的監理工具,基本上包含下列三種:

1、豁免(Relief):根據個別法律條款的授權,監管者得以針對特定人、團體、特定產品或服務,乃至於整個特定的產業業別,豁免其部分或全部的法定義務。而決定是否予以豁免的基準,以澳洲版為例,通常在於豁免後是否能得到“淨監管利益”(Net Regulatory Benefit),以及因豁免而生的監管缺損(Regulatory Detriment)是否明顯小於豁免後所帶來的消費者利益及商業利益 。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