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正運觀點:金融科技創新監理芻議 – 監理沙盒在台灣

2016-09-0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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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沙盒的前提要件

監理沙盒作為審慎監理與市場行為監理的有益補充,雖然可被視為一種常設性的金融監理機制,但卻不應該以鼓勵金融創新或是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為名,無條件地允許所有金融科技的服務或產品提供者進入沙盒。換言之,監管者之所以選擇暫時不將整套審慎監理與市場行為監理的核心原則施加予某些業者,是因為有更優先的監管利益亟需追求與實踐,不應該是單純基於打造金融科技生態圈或是扶植金融科技產業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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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最根本核心的監管利益,應該是促進金融普惠(Financial Inclusion),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接受金融服務的機會與途徑,填補傳統金融服務所無法滿足的需求。而實踐金融普惠最直接的方式,便是鼓勵公平的市場競爭,盡可能降低新進者進入市場的門檻,進而激勵創新,並確保新進者能遵循既定的市場與監理秩序,在風險受到合理控管的前提下,最大化消費者的利益。以澳洲版的監理沙盒方案為例,其諮議文件便特別指出,之所以讓新創業者進入沙盒測試其創新產品與服務,主要是因為這些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往往受限於三種窒礙創新的因素:(1)有快速進入市場的需求,但卻往往因為法規或監理的限制,延誤進入市場的時機;(2)受限於組織的資源與能力,無法在短時間內組建並擁有得以確保遵循複雜金融法規與監理制度的團隊與知能;(3)因為缺乏資金,導致無法實現快速進入市場以及強化組織實踐法令遵循能力的目標。因此,必須由監管者提供一個允許這類新創業者進行市場測試以及培養金融法規遵循能力的機制與場域,以實踐鼓勵創新、降低市場進入障礙等核心監管利益,達到間接促進金融普惠的效益。

沙盒所追求的監理目標

在實踐金融普惠的大前提下,監理沙盒主要追求以下三個監理目標(澳洲版就此有開宗明義的說明):

1、確保監管者能夠針對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制訂出合理可行的監理標準;

2、提升消費者與投資人對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的接受度、信心與信賴;

3、確保在導入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後,金融市場仍能公平、有序與透明地運作。

沙盒機制應實踐的功能

根據各國的監理沙盒方案以及筆者的研究心得,沙盒機制應能夠實踐以下三種具體功能:

1、協助金融科技新創業者認識並遵循金融監理體制;

2、協助監管者認識新科技、新產品以及新商業模式所帶來的風險,進而制定相應的規劃與監理舉措;

3、協助金融監理機關與其他相關監理機關(如電信業者或資訊通訊產業的監理機關)間進行深度監理協調與合作,進而針對創新金融科技產品與服務制定出和諧而互不衝突的監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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