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譯哥」趙怡翔聘用不符規定?3監察委員提糾正案 外交部:一再錯誤引用法規無法接受

2019-08-16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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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也解釋,依據《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核予趙怡翔「組長」名義對外,符合法令規範,且駐外館處聘用人員以「組長」名義對外已有前例,趙怡翔並非首例。另外,對外名義非編制內的法定職務,更不是法定主管,不支領主管加給。外交部也說,誰以「組長」名義對外應由館長視業務需求指定,目前並無聘用人員不可用「組長」名義對外的限制,沒有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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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專題(風傳媒製圖)
外交部強調,聘用人員資格應由用人機關審定。(風傳媒製圖)

11監委提不同意見書 直批調查不食人間煙火

外交部稱,《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所指駐外人員,除第5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外,尚包含第10條駐外機構聘用人員,所以「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得比照上開要點核給對外名義,以作為對外洽公使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的規定,且通則並無限制聘用人員不得使用對外名義。外交部重申:「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

王幼玲、高涌誠、蔡崇義、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田秋堇、林盛豐、趙永清、楊芳玲、瓦歷斯貝林等監委則提出不同意見書,直言監委不可成為掣肘政府靈活用人的阻礙,並提到機要人員、具有機要性質或具專業性辦理業務的聘用人員,這套制度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經行之有年,現在卻提案糾正外交部進用隨同長官異動的聘用人員,顯示調查報告不食人間煙火、不諳實務。

不同意見書指出,根據權力分立原則,權力的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不能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而台灣的文官體制,用人需經過考試及依年資考核晉升的科層,雖然穩定但難免僵化,為了維持人事的靈活性,所以規定有《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在設定人數限制及隨機關首長進退的條件下,方便機關首長彈性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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