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譯哥」趙怡翔聘用不符規定?3監察委員提糾正案 外交部:一再錯誤引用法規無法接受

2019-08-16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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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6日_「口譯哥」趙怡翔。(資料照,翻攝「Vincent Chao」趙怡翔臉書)

2014年2月6日_「口譯哥」趙怡翔。(資料照,翻攝「Vincent Chao」趙怡翔臉書)

我國駐美代表處政治組長一職宣布由「口譯哥」趙怡翔出任以來,引發喧然大波,主因是他並非經由外交特考錄取的外領人員,對此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1月主動申請調查,今(16)日公布調查結果,認為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通過對外交部的糾正案。外交部回應,尊重監委調查權,但調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外交部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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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委糾正外交部 認定聘用趙怡翔不符規定

外交部認為部分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有進用「具機要性質人員」的需求,因此自2000年開始,駐外聘用預算員額內,控留5個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得免經公開甄選,並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等相關規定,聘用趙怡翔為駐美代表處一等諮議,不過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3位監委認為不符規定。

3位監委指出,依據《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進用的機要人員以襄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為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不是二級機關首長,因此不得進用機要人員,對此外交部回應,聘用趙怡翔並非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人員,而是依據《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監委不應刻意把機要人員和聘用人員混為一談。

20190523-監察委員江綺雯(右)、仉桂美(左)23日針對駐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自殺案召開記者會,監察院糾正外交部,還蘇處長及大阪處同仁公道。(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江綺雯(右)、仉桂美(左),圖為2人在2019年5月23日針對駐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自殺案召開記者會,糾正外交部,還蘇處長及大阪處同仁公道。(資料照,顏麟宇攝)

另外,調查報告稱,依據2019年度行政院核定的外交部諮議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聘用的諮議可分為一至三職等,其中一等諮議資格略以「博士、碩士、學士,以及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8年、12年」區分,有學歷和重要工作經驗年資的明確標準,而趙怡翔雖有碩士學位,但年資未達8年,直指放寬標準來算,趙怡翔重要工作年資僅3年。

趙怡翔2018年2月26日起擔任外交部長吳釗燮的簡任機要秘書,任期至2019年1月5日,此前則於2016年5月20日起擔任時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的簡任機要秘書。監委認為,趙怡翔僅符合前三類任用標準中的具碩士學歷,而聘用資格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相較於前三類資格,則流於空泛且更寬鬆,難具有資格條件篩選功能。

2016年2月13日_直照,「口譯哥」趙怡翔。(資料照,翻攝「Vincent Chao」趙怡翔臉書)
「口譯哥」趙怡翔被聘為駐美代表處一等諮議,並以組長名義對外。(資料照,翻攝「Vincent Chao」趙怡翔臉書)

不能「組長」名義對外?外交部:早有先例

針對趙怡翔以「組長」名義對外,3位監委認為名義於法無據,且不符內部倫理,外交部應檢討改進。外交部16日回應監委調查報告,強調尊重監委調查權,且多次配合說明聘用趙怡翔的過程和任務考量,但監委卻一再錯誤引用法令,外交部直言,無法接受此不實指控,「有關聘用人員進用是否符合資格條件......應由用人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請監委尊重用人機關的權責」。

外交部也解釋,依據《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核予趙怡翔「組長」名義對外,符合法令規範,且駐外館處聘用人員以「組長」名義對外已有前例,趙怡翔並非首例。另外,對外名義非編制內的法定職務,更不是法定主管,不支領主管加給。外交部也說,誰以「組長」名義對外應由館長視業務需求指定,目前並無聘用人員不可用「組長」名義對外的限制,沒有違法情形。

外交專題(風傳媒製圖)
外交部強調,聘用人員資格應由用人機關審定。(風傳媒製圖)

11監委提不同意見書 直批調查不食人間煙火

外交部稱,《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所指駐外人員,除第5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外,尚包含第10條駐外機構聘用人員,所以「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得比照上開要點核給對外名義,以作為對外洽公使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的規定,且通則並無限制聘用人員不得使用對外名義。外交部重申:「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

王幼玲、高涌誠、蔡崇義、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田秋堇、林盛豐、趙永清、楊芳玲、瓦歷斯貝林等監委則提出不同意見書,直言監委不可成為掣肘政府靈活用人的阻礙,並提到機要人員、具有機要性質或具專業性辦理業務的聘用人員,這套制度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已經行之有年,現在卻提案糾正外交部進用隨同長官異動的聘用人員,顯示調查報告不食人間煙火、不諳實務。

不同意見書指出,根據權力分立原則,權力的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不能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而台灣的文官體制,用人需經過考試及依年資考核晉升的科層,雖然穩定但難免僵化,為了維持人事的靈活性,所以規定有《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在設定人數限制及隨機關首長進退的條件下,方便機關首長彈性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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