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的審理: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2.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
3.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及特殊調解程序:由法官1人與勞資專家之調解委員2人,共同調解。
4.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之負擔(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及舉證之責任。
5.迅速的程序:勞動調解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6.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以併案請求,紛爭一起解決。
7.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
人生風雲變化難測,世事如棋局局新。中年失業固然讓人感到迷惘,但不能灰心喪志。如遭到解僱,首應理性檢視問題是出在自己還是雇主,不能一味地怪別人將責任推給雇主,雇主可不是褓母,畢竟企業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應有效經營管理、汰弱扶強,才能在市場上謀求與時俱進的競爭力。但若勞工確實是遭到非法解僱,則應據理力爭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這是將危機化為轉機的首部曲,還必須尋求失業時期的經濟支撐以及開創未來的工作機會,方能唱出峰迴路轉的生命樂章。
作者/陳佑寰(執業律師)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會計研究月刊》
◎ 加入《下班經濟學》粉絲團,給你更多財經資訊
◎ 訂閱《下班經濟學》YouTube頻道,精彩節目不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