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房屋稅爭議燒出來的稅制問題

2016-08-2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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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沖(林韶安攝)
前行政院長陳沖以樹果原則反對課徵房屋稅,也就是只能對孳息課稅,不能對資本課稅。(林韶安攝)

所以我們綜合所得稅中將近75%都是在薪資所得身上,台灣所得稅的「量能課稅」大多數都是在量「薪資」的能。檢視目前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家庭收支單位相關合理費用都能在所得稅申報中扣除嗎? 薪資特別扣除額$128,000,平均一個月平均一萬多元,在油價高漲的今天,在都會區連通勤成本都難以平衡;大學教育學費扣除額25000,連公立大學的註冊費都遠超這個數字,更不要說私立大學是這個數字的好幾倍;身心障礙扣除額108000,連照護費用的零頭都不夠…………..這就是台灣所得稅制對薪資所得者的苛刻。在報稅季節,就是許多薪資所得家庭怨聲載道的時候。薪資所得家庭明明是支付必要費用後已經所剩無幾,然而計算出來的應稅所得卻是高得離譜,稅款必須借錢支付。在報稅季節各大銀行幾乎都推出的信用卡納稅分期、繳稅融資專案……我們的政府所得稅收得一點都不覺得羞愧?在台灣大談樹果原則,被剝掉樹皮,甚至挖掉樹根的,正是我們廣大的受薪階級,絕非豪宅的擁有者。對於台灣的薪資階級受到的租稅剝削猶如黃台瓜辭所說:「一摘使瓜好,再摘令瓜稀,三摘尚自可,摘絕抱蔓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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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所得稅制的崩壞,才必須透過財產稅、消費稅等稅制來均衡國家財政。如果台灣有正常良好的所得稅制,台灣何須「萬萬稅」呢?

房屋稅的稅率爭議

對於房屋稅稅額增加反對者提出的相關意見,當然也是值得檢討的。政府決策者不應以「增加個幾百元」就要應付過去,或是以居住正義的大旗就要掩蓋。不應增加的稅一元都不應該增加。針對房屋的課稅類似消費稅或是貨物稅,所以先對房地產的特性做一些簡單的了解。房地產有異質性、無法複製性、供應有限性、囤積成本低等特性,所以容易被獨佔或寡佔,這也是國人為何偏好房地產投資的原因。只要房地產供需稍微失衡,價格很容易劇烈的變動,居住偏偏又是每一個人生活所必需,房屋需求者經常是價格接受者(Price Taker),,尤其是剛性需求者,再不合理的房價也得忍痛購買。房屋稅自用住宅課稅就是居住消費的課稅,消費的支出方式是以房屋的折舊、或是因自用房屋而放棄的利息所得(或是租金收入)這種看不見的方式展現。住宅自用的消費雖然看不見,對於房屋持有者經濟犧牲是確實存在的。既然是居住是每個人生活所必需,所以針對生存必須的消費課稅是非常不公平的。個人認為真正自用且在房屋標準價格在一定水準以下的自用住宅,不但不能「增加個幾百」,反而應該享有免稅的待遇。

房地產(呂紹煒攝)
住宅自用的消費雖然看不見,對於房屋持有者經濟犧牲是確實存在的。(呂紹煒攝)

如果是過度的消費住宅,會壓縮經濟弱勢者的消費機會,不值得鼓勵,對於價格越高昂的住宅課以越高的稅率是應該的。如果有人一方面想要居住在高級住宅中,又高喊交不起,那只是表示他的所得無法負擔這樣的消費,應該由大宅換屋為較小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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