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從兆豐銀被裁罰美金1.8億元 看TRF風暴與金融紀律

2016-08-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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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兆豐金及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各自對該裁罰事件的新聞內容,吾人可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違美國反制洗錢法令,算是嚴重違反金融紀律,所以導致將近新台幣五十七億元的罰款,這在台灣是不可思議的事情。換言之,美國金融監管之嚴格,由此可知。暫不論美國DFS此般開罰是否合理,從金融紀律的角度而言,確實有警惕的效果。再反觀台灣對於金融紀律的監管,參考近期商業周刊報導有關銀行不當銷售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造成數千家企業的重大損失或是倒閉潮,也許有人說願賭就要服輸,投資失利不能算在銀行的頭上,或謂該報導有失公允。但事實上,這幾年有關TRF、DKO之類似複雜型高風險之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銀行在銷售過程問題叢生,存在諸多類如下述之問題:未依客戶營收所營事業性質或實際需求等核予交易額度;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給交易額度超過其營運所需避險需求,以供客戶進行非避險交易;核給客戶的交易額度遠大於客戶公司淨值,未審慎考量客戶財務承擔能力;核予尚未有營運實績或營運體質薄弱的客戶衍生性商品額度,以配合承作高風險匯率選擇權業務;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協助造假財務報表等等。此故,金管會多次開罰或加強管制,甚至有銀行被裁處停賣相關商品之處分。TRF不當銷售情狀,已有多方論述,茲不贅言。可是,從這次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被裁罰新台幣五十多億元之事件,可以想見,美國關於金融紀律的要求是多麼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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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TRF的不當或違法銷售,已非單一個案問題,而可能是銀行系統性違反金融紀律的重大問題,以致於相關受害者組成自救會主張權利。觀諸上開兆豐銀行被DFS裁罰案例,顯見國內銀行對於不痛不癢裁罰根本是不怕的,唯有嚴格要求銀行恪遵相關銀行法令,始能避免類似問題發生。至於如何達到此一效果,金管會應該要重新思考,擬定一套不同以往之可行有效的新策略,以達到維持相當水準的金融紀律,俾利建立新的公平安定金融新秩序。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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