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動物的權利

2016-08-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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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僑生陳皓揚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開庭,愛貓人士群集前往旁聽,陳嫌交保時遭民眾追打。(陳明仁攝)

台大僑生陳皓揚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開庭,愛貓人士群集前往旁聽,陳嫌交保時遭民眾追打。(陳明仁攝)

台灣大學學生陳皓揚因為虐殺貓致死案件(先後虐殺「大橘子」與「斑斑」),違反《動物保護法》(動保法)遭法院起訴,法院在8月16日開庭後,裁定增加新台幣15萬元交保。陳皓揚離開法院時,遭大批等候多時的民眾痛毆,甚至波及女法警腿部遭汽車輾過,其他員警也被波及推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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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憲政國家,動物的權利何由而來?

回顧新聞事件歷史,陳皓揚在法院外遭受的對待,其陣仗與暴力程度不輸給虐殺兒童犯或弒親犯!也就是說,動物的權利似乎超過了兒童、父母或其他任何人,導致陳皓揚要如此這般的公然受到傷害與汙辱?人權(尤其是陳皓揚的權利)不如動物權嗎?我們必須回來檢視《動保法》內容:

  • 第1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 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第12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 第12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動保法第1條說明,動保法沒有人民基本權利基礎,亦即動保法的目的不是在維護人的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8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10條)、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第11條),也無關乎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5條)。

動保法第6條與第12條說明,人不得騷擾、虐待、傷害或任意宰殺動物,卻允許有目的的刻意宰殺動物,以作為肉食之用,而且是貓、狗除外。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殺雞、殺豬、殺牛,再吃他們的肉,以反映回教徒或印度教徒仍是少數人口的事實,也反映當前許多人民將貓、狗當作毛小孩的觀念與認知。

在世界各地(甚至在瑞士)仍然存在吃狗肉或貓肉的民族或社區,更有大家熟知的鬥牛、鬥狗、鬥雞,或台閩地區的斬雞頭立誓行為。然而,台灣在1998年發布《動保法》後,以上行為都被禁止,自然剝奪某些人民的權利。例如,我當年服兵役時期,仍常看到部分軍官要求伙房烹飪狗肉,這些軍官的權利在1998年之後就受到限制。

《動保法》是對人民自由的限制,它必須滿足憲法第23條: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動保法的立法精神是反映普遍信仰、當前價值觀,更需有「增進公共利益」的憲法目的。

巴基斯坦首都喀拉蚩委由民營公司毒殺800隻流浪狗事件

根據巴基斯坦媒體報導,喀拉蚩(Karachi)的真納(Jinnah)醫院在2015年治療6500件被狗咬傷事件,今年至今,則已經累積3700件。喀拉蚩居民,尤其是兒童的生存與安全權利受到極大挑戰。

在此壓力下,喀拉蚩當局委託當地的城市管理公司(District Municipal Corporation)處理,該公司便在8月4日晚上確定肉品市場休市,且兒童不會撿拾的情況下,在喀拉蚩南區施放含毒雞肉。第二天,該公司以清運垃圾的方式,收集與掩埋800多條狗屍體。

國際輿論對喀拉蚩當局的行為譴責,卻也反映一個事實:當動物權利與人民基本權利衝突的時候,動物權利必被犧牲。

巴基斯坦.喀拉蚩.流浪狗(取自路透社)
巴基斯坦南部大城喀拉蚩當局大規模毒死流浪狗,遭國際輿論強烈譴責。(取自路透社)

動物權利的保護是由人民基本權利昇華而來

在回教基本教義世界,一個女人可能會因為沒戴面紗(或被誣賴言語褻瀆真神),而當街被亂石打死。這是由信仰產生的暴力!

陳皓揚聲稱「身體上的毛病,控制不了虐貓衝動」這是病態,但這和東西方王公貴族的打獵行為又有何不同?都是在虐殺動物。

釣魚是否也是在虐殺魚類?因為我們和魚類的互動少,所以,我們不會去集體思考這個問題,但某些哲學家或宗教家卻會和魚的世界相互牽動,而不釣魚,也不吃魚。

動物會吃動物,人也會吃動物,這些都是大家能適應的常態。但是,如果在一個陌生的畫面,我們目睹人們公然在街上對他人,或對動物拳打腳踢的凌虐動作時。我們不會認為被凌虐者活該,或該死,而是認為這是一個野蠻、落後的世界。

人「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僅如此,即使因為犯罪而被「限制自由」,他仍然是一個人,享有作為一個「人」的權利與尊嚴。

即使他是一個「病態」,我們仍然尊重他應有的權利。這個信念的堅持、發揮與持續演化,動物才能享有今天的法制權利保障。

豬不如貓狗?是的,這的確是當前台灣人的普遍價值與信念。人不如豬?對於仇人,是的。但文明人不會去公然毆打仇人。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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