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再生能源業者不應污名化台電賣綠電

2019-08-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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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說法成立,其效果不堪設想!亦即,從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之過去二年間,公用售電業將躉購的再生能源電力(無論是,水力發電、沼氣發電、)轉售給民眾的行為,一律違法,而此一違法的狀態仍在持續中,並且隨著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持續增加,違法情節急遽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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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說法若成立,必然是場浩劫!此一說法意謂著,我國電力系統將瞬間少掉5%的再生能源電力可供銷售。也就是說除非台電將躉購的再生能源電力,再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接著再轉售給用戶,否則,台電自己只能想辦法把這5%的電自行浪費掉!少了這5%的電,特別是當中的太陽光電,對於台灣夏季的尖峰用電需求,肯定是災難!

顯然,法規上的解釋與適用,並非如同此一說法!台電的公用售電業具有賣再生能源電力的權利,不需要另外一張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執照。至於台電要怎麼賣,只要透過「電價表」的方式,各種賣法都是合法的。雖然目前沒有特別方案可以指定不同的再生能源來源,而是全數賣給所有用戶;然而未來若將不同綠電做不同的包裝,如,未來可以出現如博一個好彩頭的「風光方案」、「陽陽得意方案」、或其他如「10%綠電方案」、「20%綠電方案」,只要不要超賣綠電,各種不同的方案應該都是被許可的可能性。

這也並非筆者自行天馬行空的說法或見解,而是全世界的既有垂直整合電力公司,在電業自由化後,往往會推動多元方案,其中綠電方案便是其一。

鯉魚潭水庫景山小水力發電計劃(台電)
台電賣綠電,究竟是否需要「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圖為鯉魚潭水庫景山小水力發電計劃(台電提供)

常見問題三:台電賣的綠電不純?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並沒有將再生能源價值躉購給台電?

近期之討論,只要一提及台電要賣綠電,便會引發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抨擊。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特別主張,台電賣的綠電,其實並不存在再生能源因素在內,因為再生能源發電業在躉購費率(FIT)下,並沒有將再生能源、甚至碳權賣給台電。故台電從何可以賣再生能源電力?

這一個說法存在許多盲點。

首先,台電亦有大量自產之綠電。難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的訴求便是,應同意台電可以賣自己生產的綠電?

其次,若真的如同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主張,其並沒有把環境價值內的「低碳、再生能源」價值賣給台電,所以台電不准賣。若當真如此主張,則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就不應是五塊、六塊、甚至十一、十二塊了,其價值應當就只是一度電兩三塊的迴避成本而已。

假設我們肯定台電可以賣綠電,就會出現新的質疑在於所有的電一旦進入台電電力系統後,就全部混在一起,台電要怎麼賣這些綠電?賣的綠電混進了灰電,並非「純綠」電力。同樣地,該問題的討論必須回頭檢視我們對於綠電銷售所抱持的態度及定義。若照這種這麼嚴格的定義及見解(「除了直供以外,所有的綠電都不純」),那麼歐美這麼多大電力公司,都在賣不純的綠電,賣不純的綠電,竟然成為世界潮流與趨勢了,不甚諷刺。甚至若要採這麼嚴格的標準,所有參與RE 100的公司,是否都是在欺騙廣大社會大眾?畢竟真正僅購買直供或者是能夠買到大量直供綠電的綠電的公司,又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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