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肯亞案管轄權不能說的矛盾

2016-08-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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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主權必須維護,人民必須保護 外交部、陸委會必須就肯亞案提出具體辦法」記者會。(陳明仁攝)

國民黨團「主權必須維護,人民必須保護 外交部、陸委會必須就肯亞案提出具體辦法」記者會。(陳明仁攝)

海外詐騙案層出不窮,不只有菲律賓,還有肯亞。無數次發生嫌犯被捕後應否送回台灣的爭議,無數次的討論台灣到底有沒有管轄權,但結果是類似案件發生後,輿論支持台灣犯人必須送回台灣的聲音永遠都不在少數。這種聲音,最主要的論點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於犯人有管轄權,不管送回台灣會不會被定罪,仍應維護這些人的司法人權。在肯亞案中,這種聲音更為強烈,因為肯亞法院對於這些人的判決是無罪,嫌犯卻要送到中國大陸,更引起非議。然而,肯亞案轄權卻有一個天大的矛盾,是蔡英文政府不能說出口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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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這個矛盾,我們必須夠理性。因此,我們來看下面這個例子:

A國人XXX在B國用電話詐騙C國人,請問誰有管轄權?

一個國家的管轄權,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屬地主義:只要案子發生在本國領域內,本國有管轄權

(二)屬人主義:雖然案子發生在本國領域外,但因為犯人是本國人,在法律有明文的特定情形下,本國有管轄權。附帶一提,目前台灣的刑法規定,大致以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界限,如果所犯的罪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台灣就沒有屬人管轄權。

(三)保護主義:雖然案子發生在本國領域外,但因為被害人是本國人,在法律有明文的特定情形下,本國有管轄權

(四)世界主義:雖然案子發生在本國領域外,犯人和被害人也都和本國無關,但因為案件性質為萬國公罪,在法律有明文的特定情形下,本國有管轄權

世界各國都以屬地主義作為原則,因為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蒐證最為便利,再者犯罪行為侵犯的是該領域內的法益,由當地處罰最為合宜。另外,電話詐騙案屬於「隔地犯」,簡單的說,如果行為地和結果地不一樣時,行為地和結果地都應該被認為是犯罪地,此時都可以主張屬地主義。

根據上面的基本常識,我們套用到例子中。

若犯罪手段是電話詐騙,行為地在B國,結果地在C國,所以B國和C國可以主張屬地主義;嫌犯是A國人,A國理論上有屬人主義管轄權,但要看A國有沒有特別規定,符合法規才能主張屬人主義管轄權;被害人是C國人,要看C國有沒有特別規定,符合法規才能主張保護主義。結論是:詐騙犯XXX若不是在B國被審判,就會被引渡至C國,因為這兩國有屬地主義管轄權,而屬地管轄是原則。C國顯然是更佳的選擇,因為他有屬地主義及保護主義兩大管轄權,被害人、主要證據、所侵犯法益也都在C國。

所以,如果A=美國,B=英國,C=日本,美國人在英國用電話詐騙了日本人,結論是日本會取得管轄權。A、B、C隨意填入任何國家,結論一樣。

根據上述的管轄權實務,取得管轄權的國家絕對不會是A,而會是C。為什麼舉出這個例子?因為當你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時,若A=台灣,C無論是誰,台灣都不可能取得管轄權。所以,套回肯亞案,當你主張台灣獨立,A是台灣國,B是肯亞國,C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時,嫌犯XXX要送到那個國家?C,中華人民共和國。

 4月13日,北京首都機場,第二批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回中國。(美聯社)
4月13日,北京首都機場,第二批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肯亞被包機押解回中國。(美聯社)

那為什麼我們主張犯人應該送回台灣?根據《憲法》及法界的一貫說法,是因為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地區,所以在大陸地區的犯罪,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 8219 號判例明白寫著:「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四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因為大陸屬於中華民國,所以犯罪結果地在大陸的案件,我們可以主張屬地主義,A=C,所以台灣才有管轄權。這個結論在說什麼?正是所謂的九二共識,所謂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所謂的九二會談達成的認知。

肯亞案最大迷思就在這裏,很不幸的,蔡英文政府中沒有一個人敢於正面說出這個迷思。你主張台灣獨立,犯人就必須送中國,因為台灣國沒有屬人和屬地管轄權。你主張犯人送回台灣,表示你承認九二共識,承認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一部分,這樣才有屬地管轄權。

網路上的主流言論是:犯人送回中國是因為中國打壓,是因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是因為一個中國原則。結果當你套用公式後,你發現結論完全矛盾,當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時,這些嫌犯回不來了,要他們回來,必須有九二共識。這個矛盾,蔡英文政府敢大聲說出來嗎?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講授刑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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