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遏阻共諜案,修法刻不容緩

2016-07-31 06:00

? 人氣

近年的共諜案例中,因《軍事審判法》在洪仲丘案後遭凍結,導致刑度落差大,重罪卻輕判。(取自網路)

近年的共諜案例中,因《軍事審判法》在洪仲丘案後遭凍結,導致刑度落差大,重罪卻輕判。(取自網路)

近年共諜案頻傳,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出現漏洞,不僅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部分涉嫌叛國的罪犯,更有因為量刑過輕或繼續享有優渥退休待遇致爭議不斷,部分輿論將矛頭指向國軍武德淪喪及國防部無處置作為!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其實這個說法模糊了問題焦點,筆者依國防部處置作為及司法判決兩方向來說明。

首先解釋,國防部並非無處置作為,據了解,國防部自2012年迄今,配合國安團隊已陸續偵破24起共諜案件,而其中近8成係官兵發掘可疑線索,主動循系檢舉反映,配合檢調機關偵除不法,顯示絕大部分的官兵均具備保防安全工作素養與敵情警覺,並能主動發掘生活與工作周遭異常,有效阻斷敵人企圖。

再從共諜案司法判決來觀察,我國對於間諜行為之處罰在《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內均有規範,惟規範主體有別、保護對象各異、刑度亦有輕重。然理應收遏阻之效的法律,卻有著潛藏的問題點。筆者整理近年共諜案之司法判決,從2014年的「張祉鑫案」回顧說明。

張祉鑫
前海軍大氣海洋局政戰處中校處長張祉鑫,於擔任軍職期間填表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多次與對岸人員在第三第接觸,已被最高法院於2014年定讞15年刑期。(取自張祉鑫臉書)

海軍大氣海洋局中校政戰處前處長張祉鑫任內加入共產黨,軍事法院依為敵從事間諜活動直接利敵罪判無期徒刑,張上訴後因《軍審法》凍結,案件移交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改依預備犯處徒刑6年,當年的輕判在輿論上引起一陣譁然!之後最高法院於2014年判刑15年定讞。

而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羅奇正遭中國吸收擔任共諜,歷審均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羅危害國家利益惡性重大,不過更二審時自白犯行,因此支持更二審見解,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七條「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判他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於2015年定讞。

今年,媒體形容之史上最大共諜案中國大陸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吸收台籍退役飛官案,最高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判處陸軍退役少將許乃權2年10月徒刑,另同案被告鎮小江於法院二審時被判刑4年定讞。

發現了嗎?其實問題在於軍民「刑度落差」過大,以及《軍審法》凍結後,總因「定義不明」的法源而判出天壤之別的結果。

還記得,行政院在2013年時才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加重非軍職人員從事間諜行為的刑度,最高可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達嚇阻目的。為何修法?因過去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羅正奇共諜案處無期徒刑,但同案雙面諜羅彬因不具軍人身分僅判刑三年半,軍民刑度差別過大,因此行政院修法加重非軍職人員從事間諜行為的刑度。

現在看眼前的鎮小江案之司法判決,難道不是自相矛盾、自打嘴巴?

被共諜鎮小江吸收的陸軍退役少將許乃權(中)(取自YouTube)
被共諜鎮小江吸收的陸軍退役少將許乃權(中)。(資料照,取自YouTube)

據了解,鎮小江案涉案人員均非現役軍人,只能以違反《國安法》「為大陸蒐情或發展組織」來論處,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處4年有期徒刑;在法定刑偏低情況下,本案已屬重判。但別忘了,被吸收成共諜之退役軍人,無論是否曾在機敏單位,其官階越高,在軍中可獲得的軍事情報本來就是更具機敏及深入的,然只因他已非軍職身分,而用《國安法》來判決,此舉完全削弱了法律之遏阻作用。這儼然是個大漏洞。相關機關應從《刑法》及《國安法》所存在的刑度落差作檢討修正。

此判決,不論從社會觀感、或政策角度上來說都不是個成熟合理之結果,不但動搖國軍士氣,一旦該等組織繼續發展,將逐步瓦解國軍向心力及對敵對政權之作戰決心。另外,若都要明確將機密送出且被查獲,共諜罪名才能成立,只怕未來保防工作難以推動,更擴大解釋,難道爾後姦殺擄掠等不法情事,只分歹徒下手已遂或未遂簡單二分法來判決,恐怕只是壯大圖謀不軌人士犯罪之欲望。

情報,是戰爭勝敗的重要關鍵,綜觀古今中外戰史,因情報洩漏決定戰場勝負,致使改變歷史走勢屢見不鮮。前人正用血淋淋的經驗,嘗試著告訴現處於平和假象環境的我們,輕忽於此將面臨的慘痛後果。我們還要在這兵源稀少、預算缺乏、國際孤立與戰略縱深狹小的島上,繼續「自我感覺良好」嗎?

 

*作者為心理系研究生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