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之瑜專文:種族化的台灣人權,誰受害?

2016-07-2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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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地是同年稍後發生上好三號漁船事件,這艘載有大陸漁工的船因為台灣並未開放雇用大陸人,結果在颱風來臨前未能及時獲准入港避風。俟獲准後已來不及,駛入前竟然觸礁,漁民便投入巨浪逃生,有10人不幸溺斃,其餘登岸。媒體指稱這是台灣版的千島湖事件,引發陸委會不滿,澄清漁民是非法雇用。衛生署更在事後強調,應關心的事是,大陸漁工的排泄物污染台灣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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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論台灣觀光客或大陸漁工,根據台灣的法令都是非法,但根據大陸的法令都是合法。不過,那些進港避風的在事後可自行駛離,但那些泅水逃生登岸的,則被當成偷渡客囚禁。換言之,他們的肉體是否接觸台灣的土地,是判斷他們是否違反緊急危難規定的依據。像不像載有鳳凰記者的吉利號?遭遇颱風的大陸漁民不能因為緊急危難登岸,海吉利號也不能在太平島申請緊急危難的補給。

外省籍官員引用的上述這些似是而非的合法或非法論述,以及誰有資格作為緊急危難時的權利主體,後來愈演愈烈,淪為一種仿效種族主義的風潮。1999年在模里西斯發生金慶號喋血案,台灣船長殺害15名大陸漁工,陸委會說是船長醉酒意識不清的個案。請問,意識不清的時候卻能清楚分辨台灣或菲律賓漁工不必殺的話,這需要多深層的建構,才能達到這種大陸漁工才是唯一非人的意識效果?

至此,大陸人沒有人權的印象變質,大陸人已根本不再有資格作為人權主體。也就在這個時候,台獨開始執政,進一步將外省籍官員建立的自由價值標準,完全轉變為一種種族主義標準,也就是,一種在想像中不能容許跨越的區隔──兩岸成為兩個種族,其標準在於能否受到權利保障。於是,大陸人不必、不能、不應在台灣受到權利保障,形成實踐台獨的絕對律令。

所以,大陸配偶取得權利身分必須特別嚴苛(立法院某次公聽會提到陸配不是自由戀愛,好像台灣人都是自由戀愛,都才享有自由戀愛的權利),同理,大陸學生連自費健保也不准。看起來沒必要的壓制,卻成為情感上無解的鏈鎖,這不能不說是傳染了種族主義。只不過,台獨是用享有人權的資格,當成不能跨越的基因。因此形成的偽種族主義,特別脆弱,特別容易揭穿,故特別激情。

台獨還有沒有可能擺脫偽種族主義的桎梏呢?台獨在2016年重新執政後,似乎變本加厲。因為,這些偽種族標準不但適用於大陸人,也正開始適用於不支持台獨的台灣人,包括早年依附李登輝的這些外省籍官員,將導致沒有憲法權利資格的台灣人,其數目在短期內難免迅速增長。這不僅是人權的危機,也是太平島的危機,更是台獨的危機。

*作者為台灣大學、中山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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