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廷輝觀點:台灣需要積極應對BBNJ的問題

2019-06-2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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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積極面對BBNJ的談判,即早擬定因應方案

在BBNJ的談判中,最重要且對我影響最大的當然是「海洋遺傳資源」的認定,既然規範的對象是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區,針對「海洋遺傳資源」不外乎適用公海自由原則,但這恐怕將會被已開發國家或具有能力開發的國家及其企業所壟斷,所衍生出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也會被國際社會弱勢國家及其所屬企業、人民所批評;但如將其視為等同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份,也就是等同對「區域」的定位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台灣人民既然是地球的一員,自然也可以要求共同參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相關制度規範的設計,享有對應的權利與擔負其義務。倘若不幸被設定為「公有物」,雖然未來可能會發生「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但畢竟仍適用公海原則,台灣當然也有一席之地,只不過,如果台灣在海洋生物多樣性中的海洋遺傳基因資源等領域強勢發展,擔憂的應該是國際社會,而非自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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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中的塑膠垃圾,新北金山區~石門區。(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提供)
海洋。(資料照,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提供)

在BBNJ的談判過程中,有大量的「非政府間組織」(NGOs)參與,顯示這些團體對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關切與實際行動,當中包括「美國國際法學會」(ASIL)、「美洲間維護環境協會」(AIDA)、「國際鳥類生命」(Birdlife International)、「關懷協助基金會」(Care-to-Help Foundation)、「海洋法律政策中心」(Center for Oceans Law and Policy)、「綠色和平」(Greenpeace International)、「公海聯盟」(High Seas Alliance)、「國際環境法理事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Environmental Law)、「日本財團」(Nippon Foundation)、「自然保育」(The Nature Conservancy)等將近45個團體,顯示相關利害團體對BBNJ談判的重視,並不亞於對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談判的重視。

當各國將海洋生態與環境保育的工作與重心擴展到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區時,海洋遺傳資源具有的商業化與科學化問題,這些問題台灣未來都將共同面對。台灣作為一個海洋國家,也在2018年正式掛牌成立「海洋委員會」(Ocean Affairs Council, OAC),在委員會底下除了原本的海巡署外,多設立了兩個重要的部門: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簡言之,這兩個單位未來與BBNJ的相關規範有著密不可分的重疊性,此次,我外交部門商請友邦吐瓦魯協助,以代表團成員名義參與,但畢竟發言內容雖然表達台灣關切的事項,但終究是要被記錄在吐瓦魯代表團的會議紀錄中。除了這種變通方法外,建議台灣政府現在應該立即著手進行的4件事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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