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笠天觀點:台灣和崛起的東南亞

2019-06-1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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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時的台灣欲尋求外交突破,因此促成雙方在1973年簽訂了「聯星計畫」,由台灣協助新加坡建設空軍與海軍,國軍退役將領亦分別出任新加坡空軍及海軍總司令。1975年,在新加坡總理李光耀與台灣行政院長蔣經國見面後,將此計畫升級為「星光計畫」,以台灣軍事基地代訓新加坡陸軍至今。台新在無外交關係下的軍事合作,可以說是國際法及國際關係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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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美聯社)
李光耀和兩蔣父子交誼均深。(美聯社)

中華民國地位的國際訴訟問題

雖然台灣和東南亞國家有緊密的實質關係,雙方的非外交關係對台灣若涉及國際訴訟時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在國際法上,外交關係的前提是一國「承認」外國的主權國家地位。那對中華民國的「不承認」是什麼意思?國際法上,所謂「不承認」原則通常針對違反國際法所成立的實體,如滿州國,或是現今的北賽普勒斯共和國。聯合國可禁止成員國對該實體的承認以及限制對其貿易,以制裁此種「非法狀態」。但此種原則不適用台灣,個別國家或組織的不承認政策可用於履行聯合國的制裁,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地緣政治的考量。如歐盟因其28個成員國政策分歧,目前雖不承認科索沃,但也不認為其處於非法狀態。因此,東協雖不承認中華民國,並不代表認為台灣的存在為非法。

在國際法上,對國家的承認有所謂的「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存在是事實,外國的承認僅代表對該國地位的確認,並不構成國家成立的要件。另一種學說是「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主張外國政府的承認是國家成立的要件。雖然國際法採取宣示說,但構成說對一國在外國法院的訴訟影響很大。舉例而言,台灣能不能主張「主權豁免」,和該國政府是否承認台灣息息相關。

主權豁免的意思是,當政府單位在國外被告的時候,可以主張因其代表國家的地位,外國法院沒有管轄權。涉及中華民國的重要一案,為新加坡最高法院判決的「新航空難」案。該案的背景發生在2000年的桃園機場,新航班機在颱風夜誤闖維修跑道,造成嚴重空難,高達83人死亡。由於空難涉及多國籍人士,在新加坡與加拿大皆有控告新航的案件。新航主張,空難是因為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的疏失,因此控告民用航空局,以負責新航的賠償。民用航空局則主張主權豁免原則。

新加坡的國家豁免法承認主權豁免原則,但本案特殊的問題在於台灣否為「國家」,因為只有國家才可主張豁免。國家豁免法中並無「國家」的定義,但允許當事人向新加坡外交部申請證書(certificate),以確認涉訟的單位是否符合國家豁免法中國家的定義。新航和民用航用局的律師皆申請證書,但新加坡外交部的回覆並非Yes or No,僅表示該部無法提供此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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