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由《大學法》第21條談大學教師評鑑之亂

2019-06-0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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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顯見《大學法》第21條的「教師評鑑制度」及其「獎懲處置」確實有其重新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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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教育部長潘文忠29日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大學法第21條和教師法第13條,顯有矛盾。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出席教育委員會審查教師法。(顏麟宇攝)

綜觀我國大學教師評鑑的現況,截至目前為止,雖然各大學所擬之評鑑相關辦法名稱有所不同,但各校教師評鑑法規上網公布之比例已達100%,顯見教師評鑑已在各大學的法規制度全面實施。但是,一條模糊的條文內容為何可以在強調享有自治權的大學校園裡落地生根?除了《大學法》第21條提供法源依據外,教育部將之列入中長程獎補款的訪視項目及各大競爭型計畫的KPI指標,恐怕才是最大的主因。

既然教師評鑑納入學校常態制度,主要是為了教育部的獎補助款或大型計畫的評比指標,那麼如何讓教師評鑑成為可以看得到的績效就是各校主事者關注的關鍵了,於是國內近九成的大學幾乎全都採取分數或計點制(其他如採門檻制的學校則僅占2.9%),將教師評鑑的研究、教學、輔導或服務等內容,全部轉換成可資計算的分數或點數,即一般俗稱的「集點式評鑑」,造成全國所有的大學教師瘋狂收集各種分數、點數,尤其有一些大學是以全校教師排名的後5%為不及格定額,更是讓教師之間產生惡性競爭的排名效應。

至此,「集點式評鑑」的弊端已昭然若揭。例如學校以教師評鑑之名,行控制教師行為之實,將學校想要推動的主要工作項目,編入細如牛毛的教師評鑑項目之中,然後要求教師配合收集這些繁瑣無比的績效點數,此舉大幅地左右了教師在大學裡的行為模式,可名之為「立意操控的評鑑手段」。

或許有人會覺得大學教師身為高等知識份子,怎會如此輕易地就範、隨分數點數而起舞?其實各大學管理階層何嘗不知呢,所以與「集點式評鑑」配套的獎懲措施,才是令所有大學教師們不得不馴服的原因。例如國內就有七成的大學,將教師評鑑的結果與升等辦法綁在一起,規定教師必須通過教師評鑑始得提出升等申請,以此扼住大學教師的升等關卡,致使大多教師不得不屈從於這套不合理的評鑑制度。

然則,或許還是有人會質疑:大不了不升等就是了,難道所有的大學教師都只能如此「為五斗米折腰」嗎?殊不知,現在許多後段私立大學為了目前台灣少子女化的現況,需大幅裁廢系所、減少招生名額以圖生存,致使裁減教師之舉勢在必行。於是就在教師評鑑裡佈下許多幾乎不可能達成的目標,以作為未來資遣教師的證據,甚至不計教師的評鑑分數之優劣與否,立意裁掉5%或更多的教師名額,此可名之曰「惡意資遣教師的評鑑手段」。在此惡劣的評鑑條件下,使得多數教師不得不低頭了,深怕得罪學校高層,被解聘或資遣的命運隨時降臨到自己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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