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匪夷所思的立法院「防逃機制」修法版本

2016-06-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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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期周委員的法案版本,其實就是上個會期司法院版本,或許因為防逃機制非常實務,我相信周委員或很多法官專長於訴訟程序,未必知道如何防逃和執行。因此要如何徹底杜絕逃亡,確實需要一番研議。現在的版本如果不夠完善,我們可以眾志成城,一起設計一套真正有效的機制,杜絕權貴大咖逃亡的不公不義現象,權貴與庶民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這才是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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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立委周春米辦公室回應與說明:

本席同意林檢察官認知的司法改革方向。

二、林檢察官認為本人提出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係屬防逃機制「匪夷所思」之規範制定,實有誤解與率斷。

1. 按本人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第469條之規定,在補白「判決確定後、卷宗送交檢察官執行前」這段空窗期間,對於之前「未受羈押」之受刑人如何執行的問題,並非指涉判決確定前的期間,更未禁止判決確定前任何羈押之裁定,兩者層次不同。

2.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係為確保執行之有效性,將現行實務長年之運作手段明文化,其增訂與否,對於未來是否增訂有罪羈押規定,不生影響。兩者層次不同、亦不會因制定的有無相互影響。

3.再者,本次修法重點,係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強化人權保障,並未針對防逃機制加以修正,敬請林檢察官理解。

三、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第2項,原係林檢察官所屬「法務部」之建議修正條文。本人本次修正條文,係因應檢察官需求,參照法務部之修正建議提出,林檢察官將此定位為修法改變防逃機制,讓被告有機可乘,以本席之修正草案為「明文保障大咖逃亡」,實為無稽妄斷,特此說明。

作者對周春米聲明的再回應:

周委員辦公室的聲明稿,我對其中論點甚感認同。其實,那個版本是前會期司法院所提出的,本來就不是周委員所擬,這是我在原文中就已經提到的。

周委員提到,這個版本是「將現行實務長年之運作手段明文化,其增訂與否,對於未來是否增訂有罪羈押規定,不生影響。兩者層次不同、亦不會因制定的有無相互影響。」我對於這一點非常認同,將現行的實務做法明文化,絕對是正確的作法。但是,讓我們真正擔心的是,腳步就停在這裡,不再往前邁進,那對改革將是有傷害的。

如果司法院或立法委員真的願意,對於未來是否增訂有罪羈押規定,納入考慮,這必將會刷新國人觀感,提高司法信賴,更是我國司法改革所邁出之重要一步。

周委員是優異的法官前輩,相信將會在這一次司法改革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們也真的期待,這一次防逃機制,可以徹底修法解決問題。不要把防逃機制僅僅設定在「三審判決確定日」,能夠把對重罪大咖的防逃,提前到「二審宣判日」。

我仍然要不厭其煩的建議,完整配套的修法,能否就在這一次完成:第一、修法明訂被告有到庭聽判之義務,若未到庭而足認有逃亡事實就可以發布通緝;第二、第一審宣判重罪(判五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三、第二審宣判有罪(判一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四、新增棄保潛逃罪。

再次感謝周委員的指正,我們一起努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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