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匪夷所思的立法院「防逃機制」修法版本

2016-06-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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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的周春米立委修法版本,於「防逃」無效。(取自周春米臉書)

立法院審議中的周春米立委修法版本,於「防逃」無效。(取自周春米臉書)

最近我們不斷呼籲「防逃機制」要趕快修法,因此取得立法院審議中的版本,赫然看到明文保障大咖逃亡,令人匪夷所思,不得不再提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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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下,要「三審有罪確定後」,才可以抓人執行。可是,大咖逃亡的起跑線,是「二審有罪宣判日」。大咖在二審宣判不敢來聽判,會叫律師來,聽說重判有罪,打包行李就上船溜了。一年半載後,三審確定,再叫執行檢察官去抓人,怎麼抓得到呢?現行法實在太過愚蠢。

誇張的是,現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周春米委員提案版本,繼續維持「三審有罪確定後」才可以抓人執行的作法,這次修法只不過是把抓人的時間,同意可以提早大約十天而已。法案文字是:「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容我解釋一下,「三審有罪確定後」,最高法院要把卷宗整理好,大約十天後才會送到執行檢察官手上。這個修法版本的意思是,為了避免大咖會利用這十天的空窗期跑路,所以特別修法讓檢察官可以在收到卷宗前就去抓人。明眼人一聽也好笑,半年前就跑了,提早這十天有差嗎。

更可笑的是,檢察官還沒有收到卷宗,怎麼知道要去抓誰?各位也別擔心,最高法院會先傳真,而且這個作法已經行之有年。我在執行科期間,不時突然收到最高法院來的緊急傳真,通知我們要「立刻」針對某人「確保執行」,我們這時能做甚麼呢?大咖早就跑了。說穿了,這張傳真只有一個功能,就是讓最高法院在大咖跑掉時,可以拿來向監察院證明自己有按照防逃機制辦理,人跑掉是後面檢察官的責任!我會這麼說並非無的放矢,各地檢執行檢察官都收過許多這種傳真,被告常常是名不見經傳之人,竟都通報「確保執行」。如果最高法院不是為了卸責,難道他們衷心期盼早十天傳真,能讓檢察官趕快抓到人嗎?何況,這個版本已經是目前實務的做法,事實證明根本沒用,今天卻要將它立法明文化,難道是要欺騙國人立法院有積極修法嗎?

容我鄭重介紹兩個真實案例,來觀察周委員版本之奇異。

第一個案例,叱吒地方政壇的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因操控職棒球員打假球及恐嚇案起訴,一審判有罪。上訴二審期間,他的兒子在競選議員,吳健保還向法官保證,為了兒子選情絕不可能逃亡。後來2014年8月13日高院宣判5年5個月徒刑,不得上訴三審,所以宣判當天就確定,吳健保當然沒來聽判,兒子還沒選完,他已經人間蒸發了。他不是很在乎他兒子的選情嗎?怎麼六親不認了。此後,檢方找不到他,問候選人兒子也說沒看到,警察被命令認真找快累斃,到今天還是找不到人。如果依照周委員版本,宣判當天案件確定,檢察官就可以抓人了,可以解決本案情況嗎?被告連聽判都不來,早跑了。

第二個案例更精采,詐騙大王秦庠鈺自2007年至2011年,以「金圓互助會」招攬兩萬多名會員,吸金高達136億元,許多家庭畢生積蓄化為灰燼,家庭破碎,走投無路。本案經檢方偵辦,聲押獲准,並以違反銀行法起訴求處重刑。一審時,台北地院法官竟同意秦庠鈺可以提出清償計畫,並於2012年2月17日以區區3千萬元交保,每周一上午8點去派出所報到一次就好。誇張的是,法官准許交保的理由,竟然是要讓秦庠鈺出去找他的債務人要錢,裁定原文是「本院審核本件全部事證,認被告確有具保停止羈押以向相關債務人追償之必要。」我原本還以為自己眼花看錯,特此提供原文以饗讀者。我實在很好奇,被告沒有還被害人錢,反而可以自己交保出去找別人要錢,這是哪們子停止羈押的理由嗎?我不是很懂。

更離譜的是,2個月後秦庠鈺竟然具狀表示,希望不要固定時間報到,因為有一次他去報到時,在派出所外面被他的債權人堵到,希望法院考量他的安全。台北地院法官竟然又人性化的同意,另下裁定,那就不必固定周一上午8點報到,改成周一到周三之間,和派出所約個彈性的時間報到就好了。法院可以讓被告交保出去向別人要債,卻保護他不必受其他人的索債?這是甚麼邏輯,我真的不懂。

從2012年5月起,秦庠鈺就這麼逍遙快活度過一二審,每周向派出所報到一次就好。2013年3月29日,台北地院依銀行法判他8年6月徒刑。上訴後,高院於2015年12月29日加重改判11年徒刑,同樣,宣判日這一天他沒來。現在繼續上訴三審中,案件還沒有確定,但是人已經不見了。如果依照周委員的版本,要等到三審確定才可以抓人,現在檢方還不能傳喚和拘提他。更荒謬的是,秦庠鈺在另一件碩天炒股案審理中,已經逃亡,發布通緝了。如果沒有炒股案,檢方還要繼續等三審確定才能抓人。這樣的修法版本,難道是要保護大咖逃亡嗎?最可惡的是,秦庠鈺吸金的136億元,有超過一半以上都不見了,兩萬多名被害人還在痛苦深淵中。

我們一再建議,有效的修法應該是:第一、修法明訂被告有到庭聽判之義務,若未到庭而足認有逃亡事實就可以發布通緝;第二、第一審宣判重罪(判五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三、第二審宣判有罪(判一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四、新增棄保潛逃罪。

被告有義務到庭聽判,才能提升國家司法威信。現在法官宣判時,根本是對鬼宣判,台下常空無一人,遠遠只看到台上三個法官站著琅琅自語,令人莞爾。這種形式過場,只會讓司法尊嚴遭到踐踏。我在公訴時,有時候兩個審理庭中間夾了一個宣判庭,恍惚之間,法警突然請全場起立,大家就乖乖站起來聽審判長朗讀判決主文,其實也沒人在聽,然後就又坐下,而這一件宣判的當事人根本沒有出現過,我們也不在乎,總之形式主義。美國和德國言詞辯論終結當天通常就宣判,重罪就直接收押了,人民可以感受到司法威信不可侵犯。我國法官案牘勞形,兩周後宣判也無可厚非,但是賦予被告到庭聽判的義務,本來就是應當的義務,這能有效防逃,更有助於提升法庭尊嚴。

本會期周委員的法案版本,其實就是上個會期司法院版本,或許因為防逃機制非常實務,我相信周委員或很多法官專長於訴訟程序,未必知道如何防逃和執行。因此要如何徹底杜絕逃亡,確實需要一番研議。現在的版本如果不夠完善,我們可以眾志成城,一起設計一套真正有效的機制,杜絕權貴大咖逃亡的不公不義現象,權貴與庶民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這才是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立委周春米辦公室回應與說明:

本席同意林檢察官認知的司法改革方向。

二、林檢察官認為本人提出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係屬防逃機制「匪夷所思」之規範制定,實有誤解與率斷。

1. 按本人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第469條之規定,在補白「判決確定後、卷宗送交檢察官執行前」這段空窗期間,對於之前「未受羈押」之受刑人如何執行的問題,並非指涉判決確定前的期間,更未禁止判決確定前任何羈押之裁定,兩者層次不同。

2.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係為確保執行之有效性,將現行實務長年之運作手段明文化,其增訂與否,對於未來是否增訂有罪羈押規定,不生影響。兩者層次不同、亦不會因制定的有無相互影響。

3.再者,本次修法重點,係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強化人權保障,並未針對防逃機制加以修正,敬請林檢察官理解。

三、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456條第2項,原係林檢察官所屬「法務部」之建議修正條文。本人本次修正條文,係因應檢察官需求,參照法務部之修正建議提出,林檢察官將此定位為修法改變防逃機制,讓被告有機可乘,以本席之修正草案為「明文保障大咖逃亡」,實為無稽妄斷,特此說明。

作者對周春米聲明的再回應:

周委員辦公室的聲明稿,我對其中論點甚感認同。其實,那個版本是前會期司法院所提出的,本來就不是周委員所擬,這是我在原文中就已經提到的。

周委員提到,這個版本是「將現行實務長年之運作手段明文化,其增訂與否,對於未來是否增訂有罪羈押規定,不生影響。兩者層次不同、亦不會因制定的有無相互影響。」我對於這一點非常認同,將現行的實務做法明文化,絕對是正確的作法。但是,讓我們真正擔心的是,腳步就停在這裡,不再往前邁進,那對改革將是有傷害的。

如果司法院或立法委員真的願意,對於未來是否增訂有罪羈押規定,納入考慮,這必將會刷新國人觀感,提高司法信賴,更是我國司法改革所邁出之重要一步。

周委員是優異的法官前輩,相信將會在這一次司法改革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們也真的期待,這一次防逃機制,可以徹底修法解決問題。不要把防逃機制僅僅設定在「三審判決確定日」,能夠把對重罪大咖的防逃,提前到「二審宣判日」。

我仍然要不厭其煩的建議,完整配套的修法,能否就在這一次完成:第一、修法明訂被告有到庭聽判之義務,若未到庭而足認有逃亡事實就可以發布通緝;第二、第一審宣判重罪(判五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三、第二審宣判有罪(判一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四、新增棄保潛逃罪。

再次感謝周委員的指正,我們一起努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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