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幸福盟應提大法官解釋 維護憲政民主

2019-05-2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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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議,公投案不只是神職人員組成的激烈團體意見,背後事實上有為數龐大的保守選民支持,公投的文字可視為調和這兩種不積極支持同婚意見的立場,幸福盟得到七百萬餘選票支持,應該運用公投法聲請司法院解釋的途徑,維護選民在去年1124作下的決定。(取自下一代幸福聯盟臉書)

作者建議,公投案不只是神職人員組成的激烈團體意見,背後事實上有為數龐大的保守選民支持,公投的文字可視為調和這兩種不積極支持同婚意見的立場,幸福盟得到七百萬餘選票支持,應該運用公投法聲請司法院解釋的途徑,維護選民在去年1124作下的決定。(取自下一代幸福聯盟臉書)

同婚政院版通過,許多人定位成「亞洲第一同婚」、「歷史正確的一頁」,自以為義,但公投領銜陣營所擬的條文一條也沒有通過,蔡總統還宣稱這一次修法是合憲、合公投。公投下的立法,本是被監督對象,政府卻用自我宣稱、扭曲對手等方式,宣傳為正確。本次公投是台灣憲政史上第一次由人民提案的公投,其對政府拘束力如何,對憲政民主運作有重大意義,不容政府閃躲。領銜人幸福盟應該要依公投法新增的救濟條文,向司法院提出解釋,以釐清通過的政院版是否合乎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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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扭曲的憲政論述壓抑明確的公投民意

通過同婚,常渲染成同志人權,因此對民主憲政加分,是歷史正確的一方,相形之下所有與此相反的主張,都被打入歷史落後、迫害人權。然而,大法官很清楚地指出,所謂婚姻自由平等保障,是永久、親密、排他的二人共營生活,這定義政院版、賴士葆版、林岱樺版也承接,這種保障對締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當事人結合和第三人(如:姻親)或國家機關(如:社福、稅捐)的權義,保障程度就有差異;前者絕對平等,後者有討論餘地,這也是大法官解釋反覆強調該號解釋「不及於其他」的真義。但是昏昏團體不停用堅持婚姻平權的論述,堅持形式、名稱、章節等外觀的部分,都是憲法保障範圍,一舉涵括所有事項,同異結合只能一視同仁。這種論述效果,壓抑了公投的民主空間,導致公投明確決定,立法程序上少數不肖立委與政院卻一種用扭曲釋憲的違憲恫嚇,壓抑人民的決定。

對民主和對立委自己名譽最大的羞辱,莫過於表決前協商,尤美女立委曾片段引用公投第12案關於婚姻自由平等保障的段落,來為政院版合公投背書。如果公投第12案根本沒有問題,公投動員時這些昏昏團體何必誓死反對?如果公投12案根本違憲,迫害了同志,尤美女此時此刻又何能拿來為政院版的大幅準用民法、婚姻字眼入法背書?無論是公投前的抵制還是表決前的和諧,尤美女最多都只講了一次真話。

20190517-同婚專法三讀通過,立院外群眾歡呼。(陳品佑攝)
日前立院同婚專法三讀通過,立院外的支持群眾熱烈歡呼。(資料照,陳品佑攝)

生育、心理、社會理解差異 公投要求差異規範

那麼,政院版何處可能不合公投?被尤美女斷章取義引用的第12案指出:「異性間的結合,多數人能自然生育子女,即使有夫妻不生育,常是刻意避孕的結果,或少數人因生理、心理等因素才不孕,但同性間卻完全沒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仍有諸多不同。(第12案理由書(二)、1.)」、「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婚姻、結婚用語者,非常廣泛,此外,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生理上具有本質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與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二)、4.)」因此,除了主文要求的,形式上要用民法以外規範(即專法),參考理由書,因為生育、心理、社會理解的不同,法律規範也要有所不同,公投沒有說明差異的規範是要比較差、還是比較好,但清楚傳遞差異規範的訊息。另外,第10案也要求,要增訂婚姻定義為限於一男一女結合。

政院版難以符合三個面向的差異規範

政院版大幅準用民法的結果,導致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除了收養問題外,幾乎就沒有不同。由於政院版準用繼親收養(§20),導致養子女與同性結合當事人雙方各自的親屬亦產生親屬關係,則當事人間有無成立姻親就有解釋空間;結合雙方互相扶養義務上,若無法協議如何扶養,先由親屬會議決定之(§20II),適用親屬會議的結果也可能導入姻親觀念。解釋上,政院版甚至可能承認姻親之成立,那麼差距就更小了。最大可能違反公投的疑慮,在於第24條在民法總則、債編以及其他非民法規範,凡提及「結婚、婚姻、夫妻、配偶」或配偶、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皆予準用,這種一網打盡的方式,是否合乎公投理由書「生育」、「心理」、「社會理解」層面的差異?是否只有收養規範的差異,就滿足了公投表現出在這三個面向應該差別規範的思考?反之,賴士葆版根本定位成家屬,林岱樺板相當政院版準用條款的第25條,其他非民法規範如果有關生殖、妊娠、同性結合本質不符者,不能準用(如陪產假)。這兩個版本都更加符合公投,卻被執政黨無限上綱違憲指控,導致自始不討論,執政黨用黨紀霸凌民意,為了鞏固領導中心而忽略直接民主的要求。其實,創制複決權是憲法基本權,如果法律不能合公投,還是違憲。

20190514-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左)、理事長曾獻瑩(右)14日舉行「愛家三公投,平均700萬以上同意票!請政府落實公投結果」記者會。(顏麟宇攝)
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左)、理事長曾獻瑩(右)14日舉行「愛家三公投,平均700萬以上同意票!請政府落實公投結果」記者會,反對立院通過同婚專法。(資料照,顏麟宇攝)

執政黨工具化公民投票 幸福盟應為了人民討回公道

執政黨和時代力量工具化公投,用支持公投表現自己民主,但投票出自己不喜歡的題目,就回頭修法關上鳥籠。但是上一次新修公投法,已經增訂了救濟條款,可以實現直接民主。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3項:「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這是來自高志鵬提案的條文,是立法成果與提案內容不符的救濟。基本上是認為人民公投時,就宛如總統或五院,是一種憲法上的機關,憲法機關意見常有不一致,在公投的情況,立法機關當受人民拘束,但領銜人又沒有具體的組織和職權,可迫使民意機關就範,這種情況類似各憲法機關憲法見解不同,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以求解決。

幸福盟反對政院版通過,但基本上想將意見引導至政治,在2020用選票教訓。然而,公投案不只是神職人員組成的激烈團體意見,背後事實上有為數龐大的保守選民支持,公投的文字可視為調和這兩種不積極支持同婚意見的立場,幸福盟得到七百萬餘選票支持,應該運用公投法聲請司法院解釋的途徑,維護選民在去年1124作下的決定。外國媒體可能會用亞洲第一、歷史定位等狂歡語言歡慶,但台灣民主憲政的品質運作如何,外媒哪會關心?如果台灣第一次由人民提出的公投,落得這種政府可以用扭曲釋憲、抹黑攻擊、黨意挾持民意的方式壓抑,好不容易通過的公投制度又能有什麼希望?這不匹宣告人民,沒有民意支持無所謂,只要用這種難懂小聰明自以為是的論證,教訓未開化的人民,就可以為所欲為?為了貫徹公投意見、也為了維護民主憲政,幸福盟應該提出第10案、第12案的司法解釋。

*作者為男同志公民,獨立研究者,曾任非營利組織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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