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罷工爭議》空服員的合法權利,該不該向大眾預告?

2019-06-1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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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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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本質上固屬勞資雙方間之爭議,惟因民用航空運輸事業之特殊性與公眾性,牽涉之層面極廣,第三方如消費者、觀光業者等權益往往緊密牽涉其中,以本件華航機師罷工事件為例,勞資雙方協商之過程、進度及結果等,消費者均無從知悉,如無罷工預告制度,一般民眾僅能被動等待媒體揭露,惟人民對航空運輸服務之需求,絕非一般國內之旅運堪以比擬,無論旅遊或工作,旅客一旦搭乘飛機入出境,大多需要事先經過較長時間之規劃與安排,其付出之金錢、時間成本也較國內一般旅運高昂許多。

況以民用航空運輸之實際作業面而言,旅客通常需提前至少兩週預定機票,然於工會突襲式罷工情況下,旅客毫無反應能力,預定之重要行程極可能因此耽誤,致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惟無論何種法律制度之建構,絕不能偏廢任何一方之基本權益,申言之,法律保障民用航空運輸業勞工行使罷工權利之同時,亦應兼顧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於罷工行動涉及公眾利益時,應事先公告,避免消費者無端陷入勞資爭議而成為最大犧牲者,甚至淪為勞方與資方談判時之籌碼,此應為立法者所應予重視。

勞資爭議處理流程之完善

民用航空運輸業為國家高度管制之交通運輸事業,一旦遭遇罷工,其所遭受之安全衝擊性實遠高於其他一般運輸事業,對公眾利益之影響甚鉅,惟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我國目前僅針對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等禁止罷工,並就水、電、醫療、銀行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規定勞資雙方必須約定所謂必要服務條款,方得罷工,惟衡諸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特殊性及高度公共性,實應儘速建立罷工預告制度,規定工會至少於一定期間前提出預告,讓旅客有足夠之時間及早因應(如自行改訂其他航空業者機票或由遭罷工航空公司協助簽轉他航)。

且雖有論者或謂罷工預告制度將降低罷工對資方之衝擊,削弱工會與企業爭議之力道,然實則罷工之衝擊力,毋寧繫諸於罷工本身之規模與強度,且立法者亦可透過妥適設計罷工預告期間天數,在勞方、資方及消費大眾間,謀求利益之衡平。

考量罷工預告制度近期有其建置困難性,至少亦應將民用航空運輸業納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條第 3項之範圍,透過必要服務條款之約定,讓航空公司於罷工期間內仍維持一定航班之運作,俾減低對旅客權益之損害,在不影響勞工行使罷工權利之情況下,透過罷工預告及必要服務約款之規範,建構完善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以兼顧勞工爭議權之行使及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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