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益信託淪為台灣財團家族避稅工具,林堉璘公益信託間接投資有線電視系統中嘉,遭媒體揭露後,教育部方面原本準備訂定監督辦法,要求公益信託之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於孳息與其他收入之6成,沒想到這項草案,去年8月預告2個月之後,教育部法規會認為,相關規定恐逾越《信託法》授權,必須由法務部啟動《信託法》訂定規範。因此,相關部會針對公益信託,僅透過信託公會訂定的《信託公會會員辦理公益信託實務準則》約束,由銀行業透過信託契約,「約定」年度公益支出,「原則上」應不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資產總額之1%。
林堉璘公益信託間接投資有線電視系統中嘉,引發「假公益,真避稅」爭議,民進黨立委王榮璋過去一段時間,也向財政部持續關切公益信託之後續監理,台北市國稅局局長許慈美先前在答覆王榮璋時表示,台北市國稅局先前接到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等單位通報,就其下轄之公益信託,是否每年依據《信託法》,申報信託所得與相關收支憑單,其中,包括林堉璘公益信託。
間接投資中嘉違反公益信託?法務部、教育部未回覆
針對王榮璋關切,林堉璘公益信託從事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投資,是否面臨追稅或撤銷公益信託?財政部當時的答覆是,「林堉璘公益信託有依照《所得稅法》申報所得稅,「至於有無違反信託宗旨,應由主管機關處理」,國稅局方面有針對該公益信託捐贈家族投資公司股票之行為,是否為「消極信託」,請法務部回覆意見。
不過,法務部與教育部就林堉璘公益信託,是否違反公益信託宗旨,迄今仍未回覆財政部。
「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於孳息與其他收入之6成」恐逾法律授權
不僅如此,教育部去年在中嘉案審查期間,所預告的《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原本增訂「公益信託之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於孳息與其他收入之6成」之規定,但經過2個月的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後,這項增訂條文迄今仍未入法。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表示,《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在完成法規預告後,教育部法規會認為,公益信託年度公益支出之增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變更,如果僅以行政命令規範,恐怕會逾越《信託法》之授權,當天與會的法務部代表也表示,法務部方面目前正在檢討《信託法》,增訂「公益信託專章」,屆時對於公益信託之年度公益支出比率,會有相關規範。
《信託法》修法前 公益支出規範僅靠「自律」
不過,在《信託法》修法以前,公益信託的公益支出規範,目前僅靠銀行業組成的信託公會,所訂定的「自律規範」,這項名為《信託公會會員辦理公益信託實務準則》的自律規範,僅要求公益信託資產總額未達3000萬元者,年度公益支出金額,「應不低於該年度之公益信託行政管理費」,信託資產規模3000萬元以上之公益信託,年度公益支出,「原則上」應不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資產總額之1%。
信託公會自律規範同時也規定,信託財產屬未上市櫃之股票,其資產淨值之計算,係以未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所載之每股淨值計算。為避免委託人之親友等擔任公益信託監察人之情形,恐導致未能落實利益迴避功能,自律規範同時也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具備金融、會計、法律、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
另外,公益信託若設有諮詢委員會者,諮詢委員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與監察人,具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1/3。換言之,財團捐贈之公益信託,其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家族成員比率,必須在1/3以下。
公益信託公益支出只要資產的1% 王榮璋:比存款利息還低
對於信託公會所訂定「自律規範」,僅要求公益信託之年度公益目的支出,「原則上」不得低於信託資產之1%,王榮璋對於這樣的結果並不滿意。王榮璋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信託資產即便是存在金融機構,每年的存款利息就有1%多,如果僅要求公益信託之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這樣的設計等於是讓「本金可以永遠長存」。尤其是,公益信託的信託資產,除了現金資產,還有未上市公司股票、土地,甚至連墓地也有公益信託,這部分的價值又該如何認定?
王榮璋表示,信託公會透過「自律規範」,要求公益信託年度公益支出,是否有達到信託資產的1%,但上述規範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實際執行公益目的相關支出的人,是信託監察人,不是受託銀行,如果沒有達到1%的標準,信託監察人不理會受託銀行怎麼辦?」
況且,部分公益信託,除了原始的信託資產之外,還有在進行公益募款,上述之募款所得,是否列入年度公益支出的計算,還是該在當年度全數支用?信託公會的自律規範根本沒有辦法約束,未來在執行上會有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