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重罰Uber為哪樁?

2016-06-0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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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六月起要強力取締重罰Uber。(圖片來源:Uber)

公路總局六月起要強力取締重罰Uber。(圖片來源:Uber)

報載交通部公路總局6月將與6都警力合作,針對仍屬違法營業的Uber,展開聯合大稽查。其理由乃是新興叫車服務Uber並未申請登記為運輸業,但招攬一般自用車載客,不但違法,也影響計程車營運。公路總局宣稱自2014年9月續開罰至今,罰單已超過500件,罰金達5000多萬元。但Uber則一再發出新聞稿澄清其遵行法律之高度誠意,並呼籲於與主管機關能進一步針對新型的共享經濟模式進行溝通與協商,但在彼此充分理解前還是會盡力保護其司機之權益。看來雙方的磨合期勢必再度拖延,筆者及各界多數深感不解的,在於交通部此時的大動作所為何來。筆者非法律或經濟學家,不知爭執雙方孰對孰對,但對國家公權力的如此大張旗鼓使用,其民意支持度何在則抱持懷疑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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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訊息整理,或許這個行動可回溯至今年五月十五日台北市議會陳重文議員針對Uber問題質詢時表示,在台灣尚未合法的Uber壓縮計程車生存空間,有計程車司機向市議員陳重文投訴,政府雖說要嚴格取締,但他致電1999投訴,卻先後推給監理所及公運處,中央、地方互踢皮球,沒有單位願意受理。對此,北市公運處表示,目前Uber案件都由公路總局開罰,若地方同時受理,恐造成一案兩罰,目前裁罰主管機關仍與公路總局討論中。因此,此次中央地方聯手或許正意在避免法律爭議的衍生。

但如果我們再進一步細究當時北市主管單位回答陳議員質詢的內容,則其中所藏訊息則頗堪玩味。首先,陳議員所依據的對Uber的投訴,乃來自計程車司機而非一般大眾。北市公運處一般運輸科長王郁凱也回答,目前國內針對Uber公司及司機各有200多件裁罰案,都由公路總局開罰,更透露,因主管單位人力有限,最多只能請稽查人員自行叫車,蒐集違法事證開罰,但只要罰過一次,稽查人員的手機及信用卡就會被Uber拒絕,而民眾檢舉的件數非常少。事實上,媒體上早已屢見各縣市計程車公會發動旗下計程車司機檢舉Uber,其中高雄市計程車公會最大手筆,決定公開集資50萬元,第一梯次設定目標是500輛Uber,每位檢舉人發給他1000元獎金,檢舉金額可以說是全台之冠。

再對照此次中央及地方擴大開罰Uber的新聞稿中,公路總局依舊重複:過去之所以可以順利對Uber進行取締,都是由監理人員以乘客身分搭乘,取得Uber車號、駕駛身分資料,做為取締違規證明,事後再開罰單,聯合地方警力後,警察將直接在目的地等候,直接開單舉發。

由這種種官方訊息透露出的,對於Uber服務的不滿,或是對其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惡感,似乎不是來自廣大的消費者,反而大多數是來自與其對立之利益團體,而主管機關在沒有廣泛的民眾諮詢及民調數字為根據下,在沒有廣大民意為依靠下,似乎毫無保留地對於特定利益團體的訴求頗為配合,這其間的巧妙關聯性當然令人有不同程度的臆測。

如果我們再回顧2016年1月媒體的報導,內容提及交通部預定5月鬆綁計程車顏色及費率,臺灣大車隊總經理李瓊淑立刻表示,計程車朝多元化經營樂觀其成;但同時,不少小車行則對多元化計程車方案,擔心不但無法蒙其利,反而會成大型的車隊恆大,小車行愈來愈無生存空間,營業更困難。因為依據中華民國計程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梁平良的看法是,預約式計程車規定不能沿街攬客,而是用網路預約叫車,但很多小車行根本無力建置APP叫車系統,預約叫車的計程車可能全由大型車隊包辦。

梁平良因此建議,交通部應有統一的計程車媒合規範,並協助所有計程車業者納入APP平台,讓多元化計程方案不是只獨厚大型車隊。然而Uber所做的不正就是建置APP媒合的叫車系統,不正在實踐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嗎?交通部及各地方交通、警政單位為何不是與其共商多贏的方案,反而非置其於死地不可,但又從沒提出過兼顧最弱勢的小車行及個人車行利益的配套方案,這種種跡象無非只能引來政商勾結的聯想。

交通部長賀陳旦在上任前,面對媒體訪問,以Uber為例,表示新科技來臨時代不應以合法、違法簡化,並以舊金山為例,已經針對Uber有條件設定商業規範,兼顧消費者權益與交通發展,外界認為是一種對新型經濟模式的開放性宣示,但這次同樣是交通部針對取締Uber措施向賀陳旦請示時,獲得一句「沒說不能罰」,所以勞師動眾準備大幹一場,同一個交通部長上任前理性開放管理的產業態度,就任後重拾管制重罰這種最落後的管理手段,不禁令我們混淆難辨,究竟哪種思維才是真正深植在賀陳旦的潛意識中呢?

*作者為研究生兼職Uber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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