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學校不處置不適任教師,將逕送專審會處理並追究校方責任

2019-05-01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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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法》修正草案1日再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1日出席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蔡親傑攝)

為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法》修正草案1日再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1日出席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蔡親傑攝)

為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法》修正草案今(1)日再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中決議,對於不適任案件,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對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得由主關機關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處理,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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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草案今日續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聚焦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並依教育部蒐集意見、立委討論共識,分為「涉及性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事項」4種不適任類型;而首度提升至法律位階的教師專業審查會,則作為補強、協助教評會機制。

「教學不力」和「不能勝任工作」處理不分流

針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教師」之處理機制,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堅持,「教學不力」跟「不能勝任工作」是兩回事,受害的法益不一樣,一個是學生受教權,一個是雇主權益,他並主張勞雇雙方爭議該回歸聘約、勞資爭議處理,教學不力則以專業處理;很多教師被質疑教學不力,原因不是教學,是因為行政工作不能達到雇主要求,如私校教師可能被要求招生,因此要求分流,教學不力應由專審會處理,不能勝任工作則應由教評會處理。

教育部長潘文忠說明,對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區分,第一關會有教評會審議。綠委蘇巧慧也認為,不適任教師樣態的分類,是經過數十年教學現場累積得出的,應該要信任教評會;張廖萬堅則表示,根據教育部現行認定基準,所謂不能勝任工作,其實是附屬在教學不力下。

經會中討論約1小時後決議,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由教評會3分之2委員出席、其中3分之2同意門檻,做成解聘或不續聘決議;教評會啟動後,得由學校向主關機關申請專審會協助,由專審會進行調查、輔導後,提出報告及建議交還教評會,並經教評會2分之1委員出席、其中2分之1同意門檻,解聘或不續聘,並加入但書,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教師資遣相關規定辦理。

不適任事由方面,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並不分流處理,但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須檢視、修改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認定之參考基準。

專審會組成代表加入兒少委員

關於專審會組成,考量4種不適任狀況,若學校教評會不處置,皆須由專審會再審,因此於組成代表加入兒少委員,最終通過,專審會須設置委員11至19人,任期2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遴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

專審會報告並須公開予公眾查閱,但對於公開形式,綠委張廖萬堅、藍委柯志恩皆認為,某些個案恐涉及隱私,不宜過度公開,呼籲在方式上應審慎處理。

專審會門檻 依案件性質比照原教評會

而若學校、教評會對於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經主管機關要求審議或復議未處理者,得由主關機關逕行提交專審會處理,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然而對於專審會門檻,教育部提案版本,原為3分之2委員出席、3分之2門檻通過,綠委吳思瑤擔憂,專審會在此是相對於二審的機制,不宜再拉高門檻,否則學校擺爛不處理,送到專審會也可能不被處理;而若設較低門檻,能讓各級學校知道,在學校裡要積極處理。

藍委林奕華則認為,4種不適任樣態,在教評會的門檻都不一樣,放到專審會是否應再區分?陳學聖則質疑,如果專審會門檻訂較高,學校可以刻意不處理,就會走進專審會,這等同兩軌並行制度,他擔憂學校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立委對此討論陷入膠著,陳學聖堅持,此制度裡有可能有陷阱,儘管還沒思考出來,但他覺得很奇怪,一度主張保留相關條文送協商,造成會議僵持約1小時,而後更發生家長團體發布聲明痛批陳學聖勿刻意擱置審查,陳並不滿回嗆的插曲。最終朝野取得共識,專審會決議,有關門檻,應依不適任教師案件性質,比照原教評會出席及表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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