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國道收費員抗議事件,檢察官應更重視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2016-05-3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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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次他們對社會國家的呼喚、吶喊,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被封殺。(林惟崧攝)

自救會成員剪開高速公路圍籬、破壞鐵絲網,爬上電子收費門架,固然有可能會影響道路秩序,然而國道收費員一輩子的工作場域就在高速公路收費站,他們抗議表達的行動、言論,還有比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門架更為適切表達他們心聲之地方嗎?在公共論壇對其等嚴重不足情形下,他們的行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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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人會質疑他們是用「弱勢形象」爭取民眾同情,用「激烈動作」博取媒體版面,事實上根本就不是受害者云云。但是我們要永遠記住「我雖然不贊同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正是台灣社會好不容易建立之民主成果及言論自由市場,而容納不同的聲音,更是台灣社會民主之可貴。

 在檢察官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裡,都沒有提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在本件的意義,殊為遺憾。這次陳情抗議的行動,雖然大多數人的行為都與刑事處罰規定擦身而過,但就算是符合處罰的構成要件,除非確定集會的目的專為製造暴力,或有刻意妨害安寧秩序的意圖,否則基於保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權,使言論在公共論壇中的極大化實現,不論是類推《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或第24條的緊急避難,更或是以憲法的言論自由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若符合的話也或許能令其行為不具備違法性,因此不構成犯罪),都能得出本件的行為不應該予以處罰。因此,我們認為檢察官對毀損圍籬所做的緩起訴也應該不起訴較為適當。

本文多有參照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成員於2014年10月25日在中山高速公路機場路段停車抗爭,事後遭國道警察逕行舉發違規停車、監理單位裁罰,錢建榮法官將原裁罰予以撤銷),建議大家找出判決書來閱讀,是個擲地有聲、振聾發聵的判決。如果覺得判決書艱深、寫太多,可以參考這篇報導的整理:〈國道違停法官撤罰〉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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