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家觀點》海外紙上公司是種原罪嗎?

2016-05-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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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怎麼辦呢?此時就出現了「移轉訂價報告」的校正機制,舉例來說,若台灣銷售給(或購買)海外公司的部位,超過一定的金額或是一定的比例,這個時候,國稅局就會要求該公司出具所謂的「移轉訂價報告」,來證明該公司並未在國內少報所得,賣給該海外紙上公司的價格也並未偏低,或購買的價格未偏高,倘若該貿易公司所出具的移轉訂價報告不具說服力,這個時候國稅局就會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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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2種類型則最具有爭議性。

第4種是政治人物設置的海外紙上公司。由於政治人物並非貿易商或投資者,有上述的動機或需求必須設置海外紙上公司,因此這時政治人物設置海外紙上公司,自然就容易啟人疑竇,其中特別令人懷疑不只是節稅,也與洗錢相關,所以這次事件掃到很多政治人物。

而這次巴拿馬的紙上公司問題之所以會被「大揭密」,似乎與巴拿馬未配合簽署、執行一些新的國際洗錢合作規範有關,或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給相關政府有關,大揭密的結果,連帶也使得一些有實質貿易需求,必須在巴拿馬開設紙上公司的企業也一併受到波及。

第5種所謂規避投資利得稅的類型,與我們現在所慣稱的「假外資」相關。最主要這與台灣的國內投資者,與海外投資者的股利所得稅率落差甚大有關。

倘若身分是國內個人投資者的話,股利所得要綜合申報課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還要2%的補充保費,但海外公司,哪怕是紙上公司,一律以分離課稅20%的稅率課稅了事,國內外的稅率落差也因而高達25%以上,形成強大的避稅誘因。

倘若要解決這項問題,唯有從稅制調整來著手,否則日後定會層出不窮,特別是自從上次開徵證所稅之後,最近幾年來國內上市公司,乃至於整個市場的外資持股比例大增,有許多都是「假外資」,並非台灣市場變得更「國際化」使然。

從實務面來看,正因為有上述各種動機,因此,赴海外開設紙上公司的不只貿易商、政治人物,連知名的影歌星都在其列。

*作者曾任第一金控董事長、華僑商銀董事長,現為朝順創業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本文經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6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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