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與卡特「鬥法」
馬英九說: 「《台灣關係法》主要的功能,一方面在法律上恢復中華民國因為美國轉移承認而失去的法律保障,它大膽地認定中華民國,—但當時它叫我們台灣了,在美國法律上或美國法院中,都具有外國或外國政府的地位,這是一個石破天驚的條文。按理說,如果我們是被撤回承認的話,我們根本不能構成一個『國際法人』了,可是這個等於說是恢復了。」
沃爾夫說:「重點是,他們稱其為非官方關係,但《台灣關係法》是國家的法律,是獨一無二的立法,由兩院通過,並由總統簽署。所以,作為國家的法律,其效力超越《上海公報》和其它文件。」
馬英九:「還有在政治上,認為中共如果對台灣使用武力的話,這對美國構成一個嚴重的關切,美國會表達嚴重的關切(grave concern),所以美國會持續的提供台灣當局『防衛性的武器』。」
曾任美軍協防颱灣司令的海軍中將施奈德(Edwin Snyder)也在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上表示: 台灣對美國的戰略價值相當於十艘航空母艦!
沃爾夫說: 「我所有這些努力的目標是保護台灣人民的自由和避免戰爭。」
《台灣關係法》關鍵條文與特點
程建人說:「《台灣關係法》18條,其實對台灣來講,最重要就是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條是安全問題、裡面談得很詳細,第三條就是軍售的問題、第四條談的就是未來台灣法律的地位,我們的不動產、動產,甚至我們參加國際組織,這些都在第四條裡面。」
沃爾夫說:「整部《台灣關係法》和整個台灣問題,我跟泰德·甘迺迪(參議員)都認為,這是人權問題,而不止是政治問題。」
美台關係的「如意金箍棒」
程建人說:「《台灣關係法》有四大特點,第一個特點是uniqueness(獨特性),史無前例,very unique(非常獨特),美國以前沒有這樣的法律,我們沒有這樣的法律,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第二是它非常務實(practical),因為美中建交時其實有很多問題,但一方面匆忙,一方面也是當初很多事情沒有想到,《台灣關係法》當中作了很多規範,把這些沒有想到的地方填補起來。第三是有彈性(flexible),我研究《台灣關係法》,最少有20個地方,美國行政機關可以做解釋,做不同的解釋。從軍售到特權。到很多地方,彈性很大,只要美國政府願意,台灣關係法放到他手裡,就像一個如意金箍棒,可以作各種不同或輕或重的解釋,他願意加速跟台灣改善關係,只要台灣關係法就夠了,他要約束跟台灣的關係,也只要台灣關係法就夠了。最後第四點,就是 久(durability) ,很耐久,台灣關係法到現在已經40年,一個字都沒有動,還能繼續存在,大家還在引用,甚至還很多人讚美,當時的國會參眾議員有宏觀、有遠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