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嘴砲危國安?簡評陸學者李毅遭遣返事件

2019-04-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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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國武統論學者李毅來台演講一事,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日前表示,在總統與院長的指示下做了迅速的處理。作者對此批評,在下位者豈能枉顧法律明文,體察上意?(資料照,甘岱民攝)

針對中國武統論學者李毅來台演講一事,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日前表示,在總統與院長的指示下做了迅速的處理。作者對此批評,在下位者豈能枉顧法律明文,體察上意?(資料照,甘岱民攝)

日前陸學者李毅來臺訪問,然因「武統言論」與疑似要前往支持統一遊行,違反相關規定,而上山下海,即刻於翌日解送李毅出境。未料,李先生返抵香港後,另行公佈於2017年,曾造訪民進黨中央黨部,並受黨職之託,傳話給北京政府;可謂餘波盪漾。陸委會並稱此次驅逐行動,受總統與院長指示,筆者容有不同看法,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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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或謂:「武統為恐怖主義」云云。然而,我們檢視其是否為真?多年前喧騰一時的「鄭捷案」,使健保局與保險公司生保險金訴訟,《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91號》,認定即便鄭先生舉措,亦不構成「恐怖主義」,不適用相關免責條款。承前,今李毅武統言論,雖令人不悅,您可以說他:鷹派、好戰,但他絕非「恐怖主義」。

中國武統學者李毅在微信表示,2017年5月11日經過安排,他拜訪民進黨中央黨部,並與「民進黨中央有關負責人」長談。(微信)
中國武統學者李毅在微信表示,2017年5月11日經過安排,他拜訪民進黨中央黨部,並與「民進黨中央有關負責人」長談。(資料照,取自微信)

再者,依照美國史學家馬克斯·布特《隱形軍隊:游擊戰的歷史》,他所提出舉世定義的恐怖主義應為:「非國家行為體,主要針對非作戰人員(多數是平民,但也包括政府官員、警察、未值勤的軍人)使用暴力,藉以恐嚇或強迫他們,並改變政府的政策或構成。」等語。承前,我等常互嘲「嘴砲魔人」,過於狂熱的獨統,恐皆歸類於此,然嘴砲不是砲,參照前開學者對恐怖主義的說明,李毅未使用暴力,豈能與恐怖主義混為一談?

況且,依照我國學者汪毓瑋《恐怖主義犯罪》一文:裡頭詳列聯合國條約,有關劫機等具體恐怖行為,條列分明,且認為美國亦須中國加入反恐,更認為兩岸三地既然於2009年簽定公同打擊犯罪協議,不應受到「政治紛擾」而使反恐功虧一簣等語。試問:是哪個國際公約敢稱李毅武統言語,隨即構成「恐怖主義」?且若中國不是反恐夥伴,美國何必拉攏、臺灣何必互助?更甚者,若李君果屬恐怖分子(假設語氣),則民進黨中央黨部讓其長驅直入,不是自打嘴巴?綜上,李毅言語與恐怖主義無涉,馮京豈能當馬涼?

再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最近五年曾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等語,定有明文。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等語,定有明文。

20190411-內政部次長陳宗彥11日出席衛環委員會,針對「4月7日六輕石化園區氣爆總檢討」備詢。(顏麟宇攝)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日前表示,李毅以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以觀光事由來台,依規定不得發表政治演說;因其爭議武統言論,將列為不受歡迎人士,未來管制入境。(資料照,顏麟宇攝)

承前,內政部方面若就李毅言行,認為有與旅遊目的不符,也僅限於「五年以內在臺灣曾有之行為」,然李毅先前與民進黨友善,並代傳訊息給北京政府,難道那時就合乎「旅遊」目的?豈能雙重標準?另方面,陸委會依照前開施行細則,李君未參加內亂外患團體、亦非恐怖及暴力團體成員、在臺灣地區外未有犯罪(否則豈能來臺?)未有危害國安行為,且未經裁罰或行政處分;是以,就法言法,前開規定亦不足作為遣送李毅出臺之合法理由。

最末,陳明通主委稱:收到總統與院長指示李毅處理方式,筆者以資治通鑑故事做結:話說魏文帝曹丕,即帝位前曾就親信犯案,做司法關說(民主時代叫:陳情),鮑勛(音薰)拒絕;等到曹丕稱帝,有回鮑勛友人孫邕來見他,當時軍營尚未建設完成,只有幾個標記,於是孫君直接穿越;劉曜欲法辦孫君,鮑勛則認:「營壘未成,不算軍營,不為罪」等語,曹丕怒稱:「指鹿為馬,法辦鮑勛。」司法官員或認五年徒刑,或稱罰銅兩斤;未料,曹丕又稱:「鮑勛是活不了的,你們膽敢為他開脫?」於是,審理官員亦身陷囹圄。鬧得不可開交,老臣:鍾繇、華歆、高柔等人來求情,說鮑勛乃鮑信之子,鮑信有功於曹操,曹丕仍不依不饒,最後直接叫使臣誅殺鮑勛。

承前,國家安全是建築在何處?去食、去兵、去信,民無信不立啊!法律是封建時代的基準,君王尚且不能法外加刑,今民主時代,在下位者豈能枉顧法律明文,體察上意,來做出對李君的措置,蔡政府此舉又與曹丕何異?怎能自詡臺灣乃自由民主法治的基石?凡此種種,皆望有司下回處理時,三思而行!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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