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海外資金匯回投資享稅率優惠,違法炒房將加徵20%所得稅

2019-04-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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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通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包括防炒房條款,另台商匯回資金後若未實質投資,5年後將獲得真正「大赦」,不被限制資金用途。圖中為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今通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包括防炒房條款,另台商匯回資金後若未實質投資,5年後將獲得真正「大赦」,不被限制資金用途。圖中為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這項海外資金匯回的租稅赦免條款,同意未來2年內,海外資金匯回分別適用8%與10%優惠稅率;匯入外幣專戶後,廠商得申請將7成以上資金投資於實質投資(含創投與私募股權基金),若符合經濟部認定之實質投資範疇,國稅局將退回原先所繳納稅負之一半;台商匯回資金存於外幣帳戶若未進行任何投資,資金則必須等到5年後才能解凍,轉入台幣帳戶;廠商5年內若違法將資金投資於不動產,國稅局將加徵20%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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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台商資金匯回專法,係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政府在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等相關國際規範下,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達到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之目的。

吸引資金回台 2年內享優惠稅率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表示,台商匯回海外資金,若無法區分本金與資本利得,公司與個人將面臨20%與45%稅率,如果不調降稅率,「這些錢根本不會匯進來,政府根本課不到稅」,台商海外投資,長期以來所累積之未分配盈餘,金額十分可觀。吳自心表示,學者估算1996-2008年期間台商海外投資,累積未分配保留盈餘高達2.2兆元。不過,台商未匯回資金遠高於2.2兆規模,外界甚至宣稱有10兆元規模。

吳自心表示,政府訂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是希望把台商累積未分配盈餘在短時間內引導投資台灣。為了避免海外資金匯回後,流入股匯市引發泡沫,吳自心強調,本次修法針對資金用途有嚴格的規範,「我們希望引資回來是活水,不是禍水,請各位放心。」

前5年實質投資 須占匯回資金7成以上

為了確保台商資金匯回後,不會流入股市與房市,本次專法特別要求台商資金匯回,前2年繳納8%與10%之優惠稅率後,資金應先存放於外幣專戶,台商必須向經濟部與金管會提出資金運用計畫後,始得將外幣專戶資金轉入台幣專戶後進行投資。

台商匯回資金後,可以用在實質投資、金融投資與自由運用3部分。

實質投資部分,廠商應於資金匯回後1年內,向經濟部提具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前5年實質投資金額,應占匯回資金的7成以上;實質投資範疇,並無產業別限制。但經濟部另外將創投與私募股權基金,視為實質投資;不過,吳自心強調,創投與私募股權基金必須投資於5+2創新產業,這部分經濟部有具體清單。

儘管本次專法從限時投資角度,希望台商資金匯回後2年內完成投資,但有鑒於台商提出投資計畫後,可能因為環評、民眾抗爭等事件延宕,財政部方面針對實質投資退稅部分,給予2年的寬限期,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投資期間應達4年,且該創投或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應達一定比例。吳表示,上述投資比率將由經濟部另訂之。

給予彈性 匯回資金25%可用於金融投資

除了實質投資外,為了給予台商資金運用彈性,本次專法特別同意廠商得將匯回資金之25%與5%用在金融投資與自由運用。為確保資金不會用在股市與房市的投機用途,本次修法特別要求金管會、經濟部、央行等機構協力規管,股市部分將排除不動產投資信託等不動產連結標的,至於單一被投資公司之持股上限,則將由金管會另訂相關規範。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強調,25%的金融投資額度,必須符合財務性投資的定義,不得變相成為控股工具。

另外,為避免重蹈馬政府調降遺贈稅,引發海外資金匯回後變相炒房,本次專法特別嚴格規定不動產投資,廠商申請之直接投資部位,所投資之不動產必須為經濟部核准之生產與營業用土地與建築物。資金匯回5年內,如果遭國稅局發現挪用至生產用途以外之不動產投資,國稅局將加徵20%所得稅。

資金放5年可解套 不被控管用途 

不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對於台商資金用途之限制,並非毫無期限,該法規定,台商匯回資金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之資金(5%自由運用資金除外),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5年後,得分3年逐漸解凍。換言之,台商資金匯回後如果未投資於實質投資,5年後將獲得真正的「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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