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謹申觀點:借台謀殺案修引渡法,港府錯誤示範一國兩制

2019-04-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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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缺乏共守價值、沒有協議,內地亦沒有義務提前向香港提醒其審理標準,香港部份商界以為修訂表列的罪行,便可通過修法,可是其實質意義何在?大陸與香港未達成協議而強行移交,香港法治保障,豈非變得無險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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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逃犯條例》規定,香港與其他指定司法管轄區簽訂協議移交彼此通緝者。香港收到移交要求後,須由行政長官發出授權書,方可移交逃犯。香港回歸前已和外國簽訂了多條移交逃犯的雙邊協議和多邊公約。回歸後,又按《基本法》獲中央政府授權繼續與外國談判和簽訂移交逃犯協議,至今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及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修例疑問之一:何不直接與台商討?

港府官員以台灣謀殺案為修法擋箭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若未能於7月前找到法律方法解決,便會出現該案受害家屬或立法會議員不願見的情況,即公義不能彰顯。

香港首位女特首林鄭月娥上任一周年。(美聯社)
作者認為,台灣在案件發生後曾邀請特區政府就逃犯移交展開商討3次,但特區政府並未做出具體回應,可見林鄭月娥明顯推卸政治責任。(資料照,美聯社)

但要真正解決現時問題以彰顯公義的關鍵,由保安局閉門造車,單方面提出修例便能面對嗎?特區政府何不尋求北京中央政府同意,盡快與台灣當局展開商討?

香港與台灣均已簽署國際人權公約,雙方司法概念相近,就該謀殺案進行單次移交商討,成事機會甚高。本人早前與多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和政黨領袖拜訪台灣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以及台灣各大政黨,瞭解和交換逃犯條例修訂的觀點,當中曾經論及港府處理該謀殺案的態度。據指台灣方面在案件發生後曾邀請特區政府就逃犯移交展開商討達3次之多,但特區政府並未作具體回應。由此可見,林鄭月娥明顯推卸政治責任。

 

修例疑問之二:陸刑法強調屬人管轄權

港府建議的《逃犯條例》修訂更帶來另一個風險,就是中國大陸刑法所強調的「屬人管轄權」概念,即內地有權對其視為中國人的人享有司法管轄權,凡被內地視為中國人的人在海外觸犯過內地法律,只要其身處香港,皆可被內地(大陸)以「屬人管轄權」移交往大陸。

「屬人管轄權」是指國家有權對其本國國籍人士享有司法管轄權,而被大陸視之為中國人的不單只包括香港人和台灣人,更包括擁有外國國籍的華裔,「中國人」會被視為第一身份。特區政府借台灣謀殺案作政治操作,便是將香港居民和所有身處香港的人(包括來港的台灣人)置於大陸以及百多個法治不彰國家地區的法制危險陰影之下。

2年前,有37名台灣人在非洲肯亞涉嫌詐騙被引渡到中國內地(大陸)受審,中國和肯亞之間沒有引渡條例,卻就是引用「屬人管轄權」。而過往香港的李育輝案,亦凸顯了即使香港實施一國兩制,內地人在香港的行為觸犯了內地刑法,內地也享有司法管轄權並可在內地審訊。難怪台灣和美國商會強烈關注,因為「屬人管轄權」概念無遠弗屆,只要你被中國政府視為中國人,即使你身處海外的行為,中國政府也可以審視該行為有否觸犯中國刑法,修例後只要你身處香港,就可以引渡回中國內地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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