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謹申觀點:借台謀殺案修引渡法,港府錯誤示範一國兩制

2019-04-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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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國際社會都希望香港和內地能夠按國際標準達成良好的協議安排,才符合一國兩制和法治基礎。(AP)

作者表示,國際社會都希望香港和內地能夠按國際標準達成良好的協議安排,才符合一國兩制和法治基礎。(AP)

一名香港男子去年2月涉嫌在台灣旅館殺害女友後獨自返港,女方父母遍尋不著女兒,先後向香港、台灣警方報案,台警不久於淡水竹圍捷運站附近尋獲女子遺體時,部分已經腐化成骨。據報女子疑似在旅館遭勒斃後被塞進行李箱,男子之後帶著行李箱乘搭捷運至15公里外淡水郊外棄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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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已承認殺害女友,礙於香港與台灣並無刑事協助安排,涉案人無法移交台灣接受調查起訴。港府今年2月建議修訂香港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以單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修訂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訂有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的地區。

港府提出這修訂建議,似是針對這宗命案,並解開台灣香港之間的司法互助問題,卻隨即引起社會強烈反彈。專責的保安局稱修訂是要堵塞現行沒有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司法管轄區的「漏洞」,但明眼人一眼便可以看出,醉翁之意不在酒──修訂案若通過,香港的司法中門將完全敞開,「疑犯」,將被送交予與香港普通法制度不相匹配的國家或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這將使「一國兩制」下已不斷遭到侵蝕的香港法治,更見禍患無窮!

港府修例將原有「保障」說成「漏洞」

《逃犯條例》(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在1997年通過時,訂明不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地區,香港境內的逃犯不能移交內地。可見,這本來就是一個「保障」,要讓香港的司法體系與中國大陸有所區隔,讓國際社會明白香港奉行一國兩制,保持原有健全的司法體系。保安局如今說成是「漏洞」,豈非巧言令色?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儀式。(AP)
作者指出,《逃犯條例》對香港來說是一個「保障」,要讓香港的司法體系與中國大陸有所區隔,讓國際社會明白香港奉行一國兩制,保持原有健全的司法體系。圖為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儀式。(資料照,AP)

香港的司法部門處理各國要求簽訂移交協議,皆受國際認可的法律原則約束,如一案不能二審、雙方認可為罪行方可移送、不引渡政治犯等,這是建基於彼此同意某種基本的價值和人權觀念而達成的協議,也可見國際認可的司法互助條件,背後的精神是,共同的人權和法律制度性價值。

也因此,港府提出的修訂連香港主流商界和外國商會同樣高調反對。政府為取得立法會內的商界代表支持修訂,將條例中表列46條的移交罪行,剔除了9條屬於商業的罪行。然而香港與內地(大陸)法律的人權內涵存在天壤鴻溝,儘管政府把商業罪行剔除,特區政府按照特定的罪行移送,卻難保內地法院完成移交後,移花接木,以其他涉及商業的罪名同時提出檢控。

還須注意,中國大陸與香港針對移交逃犯的磋商已達20年之久,仍未能達成共識,沒有實際協議,內地有權按其一方標準審理案件。港府如今只是一廂情願,自行修改法例,向內地移交逃犯。但內地並無承諾一案不能二審、審理刑事案件同時不審理商業詐騙等原則,又怎能寄望內地承認像不引渡政治犯等更敏感的香港法治價值?

當雙方缺乏共守價值、沒有協議,內地亦沒有義務提前向香港提醒其審理標準,香港部份商界以為修訂表列的罪行,便可通過修法,可是其實質意義何在?大陸與香港未達成協議而強行移交,香港法治保障,豈非變得無險可守?

按《逃犯條例》規定,香港與其他指定司法管轄區簽訂協議移交彼此通緝者。香港收到移交要求後,須由行政長官發出授權書,方可移交逃犯。香港回歸前已和外國簽訂了多條移交逃犯的雙邊協議和多邊公約。回歸後,又按《基本法》獲中央政府授權繼續與外國談判和簽訂移交逃犯協議,至今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及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修例疑問之一:何不直接與台商討?

港府官員以台灣謀殺案為修法擋箭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若未能於7月前找到法律方法解決,便會出現該案受害家屬或立法會議員不願見的情況,即公義不能彰顯。

香港首位女特首林鄭月娥上任一周年。(美聯社)
作者認為,台灣在案件發生後曾邀請特區政府就逃犯移交展開商討3次,但特區政府並未做出具體回應,可見林鄭月娥明顯推卸政治責任。(資料照,美聯社)

但要真正解決現時問題以彰顯公義的關鍵,由保安局閉門造車,單方面提出修例便能面對嗎?特區政府何不尋求北京中央政府同意,盡快與台灣當局展開商討?

香港與台灣均已簽署國際人權公約,雙方司法概念相近,就該謀殺案進行單次移交商討,成事機會甚高。本人早前與多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和政黨領袖拜訪台灣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以及台灣各大政黨,瞭解和交換逃犯條例修訂的觀點,當中曾經論及港府處理該謀殺案的態度。據指台灣方面在案件發生後曾邀請特區政府就逃犯移交展開商討達3次之多,但特區政府並未作具體回應。由此可見,林鄭月娥明顯推卸政治責任。

 

修例疑問之二:陸刑法強調屬人管轄權

港府建議的《逃犯條例》修訂更帶來另一個風險,就是中國大陸刑法所強調的「屬人管轄權」概念,即內地有權對其視為中國人的人享有司法管轄權,凡被內地視為中國人的人在海外觸犯過內地法律,只要其身處香港,皆可被內地(大陸)以「屬人管轄權」移交往大陸。

「屬人管轄權」是指國家有權對其本國國籍人士享有司法管轄權,而被大陸視之為中國人的不單只包括香港人和台灣人,更包括擁有外國國籍的華裔,「中國人」會被視為第一身份。特區政府借台灣謀殺案作政治操作,便是將香港居民和所有身處香港的人(包括來港的台灣人)置於大陸以及百多個法治不彰國家地區的法制危險陰影之下。

2年前,有37名台灣人在非洲肯亞涉嫌詐騙被引渡到中國內地(大陸)受審,中國和肯亞之間沒有引渡條例,卻就是引用「屬人管轄權」。而過往香港的李育輝案,亦凸顯了即使香港實施一國兩制,內地人在香港的行為觸犯了內地刑法,內地也享有司法管轄權並可在內地審訊。難怪台灣和美國商會強烈關注,因為「屬人管轄權」概念無遠弗屆,只要你被中國政府視為中國人,即使你身處海外的行為,中國政府也可以審視該行為有否觸犯中國刑法,修例後只要你身處香港,就可以引渡回中國內地受審。

肯亞詐騙案中中國強擄45名台灣人事件,第二批37名台灣人及中國嫌犯已遣返抵達北京機場,涉案嫌犯皆被戴上黑色頭套。(新華社)
2018年,有37名台灣人在非洲肯亞涉嫌詐騙被引渡到中國內地(大陸)受審。(資料照,新華社)

修例疑問之三:一國兩制不豁免死刑犯移交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2011年在中心名下的「中國刑事法律網」網站刊文,揭示大陸對引渡逃犯的概念:死刑犯應當移交,若不移交政治犯會有損國家主權統一。

這顯示,一旦通過港府修例建議,對於要被移交的逃犯根本毫無保障。文章題為《內地與香港移交逃犯合作之法律障礙及對策分析》,指出兩地若要設立移交逃犯安排,應「堅持一國兩制」,互相尊重對方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但在死刑犯應否移交問題上,文章認為僅因為香港廢除了死刑而不移交死刑犯,就等同放出錯誤信息:「放縱了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向他們宣告,即使十惡不赦,只要逃到香港也可以免於一死」,令香港頓成「嚴重犯罪分子的避風港」。

 

修例疑問之四:政治犯須移交彰顯主權

政治犯問題上,文章更認為是「不存在政治犯移交問題」,因為香港與內地屬統一主權國家內部的組成部份,兩地「在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方面有着共同的責任和利益」,所以若不移交政治犯,「實際上有損於國家主權的統一」。

該篇文章來自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律研究機構,代表一定程度的權威觀點,並且獲官方重視。該文重點解釋中國內地法律觀念,根本已徹底否定香港在政治權利上的原則,這種分歧也正是兩地磋談多年始終未能落實移交逃犯安排的原因。若通過逃犯修例建議,犯人被移交到內地,將按照當地法律基礎審理。

港府執意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的強烈反彈,該法例仍未提交立法會首讀之前,已有過萬名市民上街反對修法,遊行人數是自從2014年雨傘運動被打壓後的新高,反映港人對修法的強烈反感,然而特區政府已是鐵了心,堅持將法例的修訂案送交立法會,漠視政治後果。

特區政府突然改變以往態度主動修法,容許香港將逃犯移送內地,而內地卻不需要將逃犯移送香港。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和內地的制度不同,香港亦實施國際人權公約,內地只是草簽了公約而未實行,且更重要的是,大陸好以法律為手段作政治迫害,而且沒有審訊透明度。大陸的判處和檢調充滿不確定性,這一點跟台灣的法律制度起碼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國際社會都希望香港和內地能夠按國際標準達成良好的協議安排,才符合一國兩制和法治基礎。如今,明明仍然是兩套不同的法治思想,港府卻主動提出修例,只會減損香港市民、台灣同胞和國際社會減對一國兩制的信心,更是一國兩制的錯誤示範。

 

*作者為香港民主黨現任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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