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經緯觀點:柯建銘的新《基督山恩仇記》

2016-05-1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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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因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被判刑,我就此罪名查詢是否有其他人因此罪判刑。有幾個判刑的例子,多半是因為徵信社、民眾竊聽別人電話,或給太太裝追蹤器調查,而被判刑。我特別想知道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將艾格蒙聯盟調查陳水扁家族洗錢的情資洩漏,是否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結果他不但沒有因此法條被起訴,連妨礙秘密罪,都因罪證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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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緯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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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王政爭

2013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認定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王金平等人涉嫌關說。9月11日,馬英九以中國國民黨主席身份在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譴責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對檢察體系的司法關說[9]。中國國民黨宣佈開除王金平黨籍,王隨即向法院提起「確認國民黨員資格存在」的民事訴訟判決書如下,9月13日獲法院裁准保留黨籍的假處分,暫保國會議長的資格,簡稱九月政爭。

檢察總長黃世銘因對外洩露監聽及偵辦內容,違反「偵查不公開」及「公務員保密責任」,高等法院二審以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成立判刑定讞。

(張經緯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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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還記得國會關說案?

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案件是竹檢因全民電通背信案起訴柯建銘,案情大概如下:柯建銘時任全民電通總經理,因個人週轉需要,拿一張1,200萬支票抵押向全民開發籌備處負責人借1,200萬,言明1個月後還錢。1996年11月4 日從5,000萬籌備款中,把錢撥給柯,1個月以後柯沒有按期還款要求延期。籌備處負責人害怕拿不到錢,留下剩餘籌備款及支票就離職了。柯在1998年8月3日開會做成投資決議,次日以2,000現金及1,200 萬元購買隆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200 萬元算柯當初的借款。嗣於1998年11月7 日隆元國際公司提供作為擔保之支票跳票後,全民電通公司實際損失含利息共計 2,080萬元。

柯在一審時被判期徒刑壹年,減為陸月。上訴高院發回更審,要再審法院考慮有利被告部分。再審時高等法院宣判無罪,柯請託王金平關說高院檢察官不要再就此案上訴。錄到柯、王所提案件就是此案。

對關說的指控柯建銘自請紀委會調查,10月11日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輪值委員邱志偉、陳明文、薛淩,呂學樟,12月30日達成決議「關說案應不予成立、也不予處分。」柯建銘強調只是因全民電通案向王金平「訴苦」。

(張經緯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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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開始

柯建銘從紀委會調查結束之前,開始在臺北地方法院5度以自訴方式告黃世銘,黃世銘一審判決之後,以自訴方式2度告先告馬英九,再告江宜樺。等高等法院作出判決之後,當天再告黃世銘,隨後再告馬英九。鍥而不捨,2016年4月19日再告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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