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羅秉成踩煞車,兩公約讓酒駕判死轉彎

2019-04-0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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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為,酒駕修法仍須遵守憲法的罪刑相當等法律原則。(顏麟宇攝)

學者認為,酒駕修法仍須遵守憲法的罪刑相當等法律原則。(顏麟宇攝)

今年二月二日深夜,台中市發生造成兩死的重大酒駕車禍案件,讓行政院長蘇貞昌痛心地說:「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應該嚴懲。」而法務部也同時啟動了修法,沒想到,這項法案卻命運多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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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官員說,一開始修法就被誤傳要採用「呼氣酒精濃度達0.75mg/L」做為酒駕殺人基準,而法務部送出的定稿版本,明訂(酒駕)前科犯若再犯酒駕致死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但政院卻史無前例地對法務部草案「踩煞車」,不但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連記者會都是由政務委員羅秉成親自披掛上陣……。

車禍肇事死亡率並非酒駕最高

政院雷厲風行地修法,讓外界擔心台灣的酒駕致死比率是否過高。

實際上,根據警政署二○一七年的道路安全統計,當年共有一千五百多人因車禍死亡,其中有八十七人是遭酒駕撞死(二十四小時內死亡),酒駕肇事比率低於六%,不過這項調查只針對二十四小時內死亡的人數,外界質疑有「黑數」。

另一項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統計則顯示,當年度有兩千七百多人死於車禍,有四八七人死於「和酒精因素有關的車禍」,比例約一八%,但也有人質疑,這項調查不限於被酒駕致死,還是很難看出真正的數字。

不過,檢警人士分析數據後卻發現一項驚人事實,就是非酒駕肇事的交通違規死亡事故的比例高達八至九成,比例遠大於酒駕致死。

數字看酒駕致死
數字看酒駕致死

「亂世用重典!」知情人士這麼形容法務部草案。

不過據悉,法務部在擬草案時曾多方蒐集各國法例,最後才祭出重刑伺候酒駕犯,還擬制殺人罪搭配了死刑,甚至設計出《刑法》沒收規定,打算用實際行動嚇阻酒駕。但法務部的如意算盤並沒有完工,這名人士說,原本以為這項草案能原封不動從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但法案到了政務委員羅秉成手上,卻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轉折。

法務部草案有違憲疑慮

據悉,羅秉成針對這項草案投入研修將近一個月,他除了頻繁召集法務部官員開會,還邀請留學德國和日本的三名台大、政大法律系教授與會研商,逐條聽取各方意見。

學者認為,立法必須遵守《憲法》要求的罪刑相當原則,法定刑的刑度須和「罪質」相當,就同類型犯罪(加重結果犯)來看,酒駕雖然危害到不特定的道路使用者,不過單一酒駕行為還是沒辦法類比破壞飛航設備、逸漏電器煤氣及使用爆裂物帶來的危險性,如果想提升刑度,就必須增列加重條款(例如有公眾往來產生危險或故意傷害人),否則不適合加重。

學者也批評,法務部的草案牴觸《刑法》對於故意或過失的要求,也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平等原則或無罪推定等法律原則,有違憲疑慮。

法務部版本的修法草案,送到了政務委員羅秉成手中卻出現轉折。(甘岱民攝)
法務部版本的修法草案,送到了政務委員羅秉成手中卻出現轉折。(甘岱民攝)

這項草案踩到「死刑」的敏感議題,雖然法務部在開會時堅定地捍衛這項主張,但畢竟孤掌難鳴,而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一份兩公約意見書。

列入死刑恐違反兩公約

兩公約人權委員會去年剛做出第三十六號意見書,提及原本不牽涉死刑的犯罪,締約國不得將刑度提高為死刑;這項解釋也讓政院警覺引入「死刑」可能違反兩公約,只得把「死刑」拉出了草案條文,翻盤改採「無期徒刑」。

此外,法務部對於初犯就「加刑」也被質疑有違憲之虞,羅秉成雖然也贊成重罰酒駕,但他在討論刑責時,認為法務部所擬出的條文只是單純拉高刑度,卻沒有區別初犯、再犯和三犯等各種不同情形。羅擔心修法不夠細緻,因此要求法務部將刑度「分級化」。

酒駕版本比一比
酒駕版本比一比

據悉,雙方曾針對三度犯罪再犯刑度輕重、五年內再犯是否加重等多種狀況重新擬出好幾個版本,最後才拍板,讓初犯刑責和現行條文相同,只對再犯者加重刑責。

這次,政院緊急「踩煞車」,這也讓當初訂出「死刑」版本的法務部,在面對立委質詢時相當尷尬。

定宣示性條文有需要立法?

不過檢視政院版草案就可以發現,其實和目前的規定長得很像,法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文字完全沒更動,增訂的第三項則針對酒駕前科者再犯(酒駕致死)的行為大幅提高刑責,讓刑度直接從七年起跳,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政院也同時訂定第四項的「宣示性條文」,讓民眾理解如果有《刑法》上的故意情況還是可以適用殺人罪,這些舉動讓政院在公布草案後,稍微消弭了民眾的反彈聲浪。

但不少基層法官反譏,法官都會依據個案認定是否符合殺人罪,根本不用訂這項條文。一名法官就說,羅秉成在政院記者會上也講了一個案例,一名男子酒後開車撞倒三名機車騎士,台北地檢署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他不論紅綠燈「油門沒有鬆過」,行為跟「恐攻」沒兩樣,因此直接將他依殺人罪起訴。「這還需要立法嗎?」

分析交通部統計數據,其他交通違規死亡事故的比例,竟遠大於酒駕致死。(林瑞慶攝)
分析交通部統計數據,其他交通違規死亡事故的比例,竟遠大於酒駕致死。(林瑞慶攝)

兩公約最新解釋規範了什麼?

熟悉兩公約的官員解釋,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但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後,也頒布了《兩公約施行法》,當然有遵守規定的義務。

遵守兩公約就必須嚴守人權委員會做出的一般性意見。他認為,針對酒駕再犯者如果酒駕致人於死,政院若修成最高處死刑,很可能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而他另解釋,委員會去年又做出最新的第36號意見書,意見書第34、35段寫到,「針對在批准本公約之前,或在其之後已存在的不牽涉死刑的犯罪,締約國『不得』將其刑度提高至死刑」,意見書裡也註明「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限於『直接且故意』發生死亡結果的極端罪行。」這名官員認為,死刑入法很可能違反解釋意旨,應是行政院被迫翻轉政策的關鍵。(侯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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