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別吵了!解決跨國電信詐騙,盡速修正洗錢防制法

2016-05-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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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97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中國65人,台灣32人)被押解回中國。(新華社)

4月30日,97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中國65人,台灣32人)被押解回中國。(新華社)

4月30日,又再發生一件跨國電信詐騙,馬來西亞把32個台灣人通通送去大陸。台灣跨國電信詐騙犯在國外被破獲的情況,恐怕會愈來愈多。要徹底解決問題,要先認清問題根源。這問題的根源,其實就在於詐欺罪的天然基因,已經無法對付跨國電信詐騙犯罪的複雜模式了。義和團式的一昧去跟大陸搶人,或者搶回來以後竟因被害人不足而只能量刑輕判,國家威信及公平正義均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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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跨國電信詐騙案的偵辦和起訴法條,都是刑法第339條和第339條之4,這其實是實務上證據勾稽困難之所在。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詐騙犯施用詐術,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且其間須有因果關係,這是其天然基因的要求。但是,這條罪現在已經無法因應時代了。

關於大陸被害人受電信詐騙的,目前實務上抓到最多的被告,大概有兩類:一是在國外電信機房的犯嫌、二是在台灣的年輕車手。這兩類人都在證據勾稽上發生嚴重的困難。

一、在國外電信機房的犯嫌:這類案件缺乏被害人筆錄,就算能順利從大陸或馬來西亞取得筆錄,被害人可能是兩、三年前被前一批犯嫌騙的,勾稽不起來只能排除。被害人的人數少,詐騙金額降低,勾稽到被告身上又困難,檢察官身為法治國的守護者,總不能一昧順從民意通通起訴,等法院判輕或無罪,再跟大家一起罵法官。這樣我覺得實在也不太好。

二、台灣領錢的年輕車手:現在大陸被害人被騙匯進銀聯卡帳戶後,詐騙集團會設一個轉帳中心,用銀聯卡網路銀行功能,幾秒鐘就可以把錢分轉出去,通常會層轉六級,最低一級的銀聯卡常用郵寄方式寄到台灣,或透過旅客搭機帶來台灣,這在海關已經查獲很多,一整包一整包的銀聯卡。順利帶進以後,台灣的年輕車手就持銀聯卡到各地ATM去領錢。這樣的年輕車手或夾帶銀聯卡入境的人,這三年被抓了很多,我方會將這些銀聯卡帳戶,以兩岸共打機制通報大陸,希望大陸提供被害人筆錄,讓我們可以勾稽,再將逮捕的犯嫌起訴判決。可是大陸方面回覆效率不高,經常沒有回音,我國檢方苦無被害人筆錄,無法論以詐欺罪或電信詐騙罪起訴,人被放了,銀聯卡和贓款扣了卻不知還誰,大陸也責怪台灣不還錢,兩邊引起誤會,這真的是一個非常現實的窘境。說真的,也不能都怪大陸不提供被害人筆錄。大陸廣土眾民,中央到各省縣市科層體制繁複,六層銀聯卡轉帳要跟多少家銀行調資料,且大陸人民銀行相對於公安部有一定的自主性,行政效率豈能與我方相比?更何況,很多大陸被害人被騙後怕丟臉,根本沒去報案,我方通報對方銀聯卡帳戶,可能真的勾稽不出原始的被害人。

如果要用傳統的刑法詐欺罪偵辦和審判,既然有天然基因上的缺陷,無論怎麼彌補都很困難。但是,如果可以用洗錢防制法偵辦的話,想法就可以大解放。無論在國外電信詐騙的嫌犯或台灣領錢的車手,都屬於掩飾和隱匿詐騙犯罪所得的一環,理論上都觸犯了洗錢行為。既然是洗錢行為,只需要證明確實進行重大犯罪的洗錢即可。但是,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必須金額到達新台幣500萬以上的詐欺罪才能成立,而且也不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的電信詐騙罪。試想,從馬來西亞搶到電信機房犯嫌受審,也未必能逐一證明超過500萬元詐騙款項,更何況那些台灣年輕車手抱著大批銀聯卡四處提領,每張每日上限只有1萬元人民幣,要怎麼一次抓到累計達500萬元呢?

只要直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重大犯罪定義,把刑法第339條之4電信詐騙罪納入洗錢罪的範圍,就可以大幅解決大陸被害人證據勾稽困難的窘境。檢警在面對台灣年輕車手拿著銀聯卡大搖大擺的取款時,也可以有效的進行防堵。若能再進一步修正刑法第7條,將洗錢罪和電信詐騙罪納入我國刑事管轄權就更可以更萬無一失了。

現行洗錢防制法的狹隘,早已不敷新時代新型態的各類犯罪。若立法委員能跟上時代脈動,修法擴大洗錢罪的範圍,檢察官和法官必然會願意依循立法者的意旨,強力進行偵辦和審判,否則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據我所知,法務部檢察司已研議妥洗錢防制法之修正案,也是看到了實際的困境所在,希望立法委員可以從速審查。但若是立法委員不正視問題根源,一昧叫法務部去搶人,又不修法授權檢察官實際可用的洗錢罪條,強令檢察官只能老舊過時的詐欺罪去對付新型態的跨國電信詐騙犯嫌,簡直是讓檢察官開車去追飛機,游泳去攔輪船。

最後提出建議,大家一起呼籲立法委員盡速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及刑法第7條,用實際的辦法來為國家揚信立威。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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