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法仍有爭議 經濟部「打包」 520後交新政府處理

2016-04-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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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29日進行著作權法修法公聽會。(尹俞歡攝)

智財局29日進行著作權法修法公聽會。(尹俞歡攝)

為了加入TPP,行政院要求各部會盤點國內法規和TPP談判文本的落差,並在3月底前提出修法草案。由經濟部智財局主管的《著作權法》,因為修法程度最大,政院同意延到5月再交卷。智財局29日也舉辦公聽會,就著作權保護延長為70年、重大侵權行為改為非告訴乃論等修法內容徵詢外界意見,然而由於民間和官方仍無法決定該用受損金額還是其他考量要件做為衡量「重大」的指標,因此屆時將兩案併陳,520後整包「打包」給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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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TPP談判文本,第18.77.6條指出,權責機關無論權利人有沒有提出正式請求、都可對具商業規模的故意盜版、具商業規模的故意輸入輸出盜版物、和非法側錄電影等行為「發動法律行動」。由於TPP目前的成員國多屬英美法系、也就是沒有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區分,智財局還特別到韓國、日本取經,最後確定這項條文指的,應該就是要將條文中的侵權行為列為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

對照台灣現在的法律規定,目前只有重製、散布光碟才是非告訴乃論罪,因此智財局目前傾向修法,把「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公開傳輸」、「明知是侵權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仍散布」等3種侵權行為納入,且3項侵權行為必須「導致著作財產權人在市場銷售的著作受有重大損害」,才會變成非告訴乃論。此外,這些罰責也只針對數位重製物、和侵權是為營利目的兩種行為。

智財局長王美花進一步解釋,現在若有人在夜市販售盜版光碟,警察可以直接取締,但除此之外,網路上其實也有其他嚴重的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的損害也比盜版光碟還嚴重。這次新增非告訴乃論罪的範圍,代表未來若網路上有出現非法連結或盜版影片,警察就可以強制介入、蒐證。

然而,究竟什麼才是衡量「重大損害」的指標,就連智財局自己也拿不定主意,因此推出甲乙兩案,甲案是用受損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認定;乙案則是訂定不同的考量要件,如重製數量、侵權網站點擊率或會員數、著作市場價值影響等。乙案部分,官員舉例,像台灣和澳門領先全球上映《美國隊長3》,如果有人偷拍放上網,即使沒收報酬,但也會對市場造成相當影響,因此乙案就是特別針對這種無法用明確金額衡量的侵權行為咎責。

但公聽會上卻有業者表示,不同著作權重製物的定價不同,利用樣態更多元,不該用單一金額來判定。王美花也說,智財局提的乙案「視考量要件而定」,也讓負責執行的司法機關相當困擾,擔心若每個檢察官認定的標準不一樣,恐引發相當多糾紛。王美花舉例,像不同檢察官可能對同人誌究竟是否觸法有不同意見,但這是要鼓勵的行為,因此智財局還會再處理。她也強調,5月初只是把初步版本送行政院,接下來還會持續蒐集各界意見。

著作財產權保護延長 擬不納入貿易救濟

《著作權法》另一項重要修正,是要跟隨TPP其他會員國腳步,將著作財產權保護從原本的50年延長至70年。王美花說,這項修法理論上已確定將朝延長保護方向進行,但面對會中有出版業者提出這項修法可能導致業者在談版權時可獲得的版稅毛利更低、希望能納入貿易救濟範圍,王美花則說,TPP本來就是提高各產業標準,出版業不能因此直接定義為受害產業。她也舉韓國為例,指韓國在與美國簽FTA後也是從50年延長至70年,但政府是針對翻譯產品提供獎勵和行銷管道、而不是直接救濟。

錄音物表演人著作權 這次不討論

TPP條文中還要求使用者要給錄音物表演人無形利用的「報酬請求權」,也就是說,未來公共場合若播某歌手的歌,歌手也有權利再向使用者請求費用。然而,目前美國、日本都沒有針對這項條文進行修法,智財局也決定先暫時擱置這項條文。

然而,現場也有演藝工會的人提出抗議,指智財局討論的都是「錄音物」、也就是唱片錄音帶等的表演人,電視、電影中的演藝人員就沒辦法請領重複版稅,因此當電視台不斷重播十幾年前的節目,老藝人卻一毛錢都拿不到。王美花則坦言,TPP條文中確實只提保護錄音物的表演人利用權,如果是涉及演藝人員,像電影一次可能就有上百名演員都會有權要求報酬,對產業衝擊相當大,因此還需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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