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開車要小心!有駕駛被控未在斑馬線前禮讓行人,不僅吃上新台幣7千元以上罰單,還被吊扣駕照一年。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行人當場就說沒受傷,雙方也已簽署和解書,警方卻未確認傷勢就裁罰。最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證據不足,撤銷原處分。
於2024年10月底,一名駕駛阿豪(化名)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某路段時,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經警方現場處理後認定原告未禮讓行人,構成違規,依法對其處以新台幣7200元罰鍰、吊扣駕照一年,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然而原告主張,「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說明當時行人已表示並未受傷,雙方事後也簽訂和解書,其中明載「對方未受傷」,而警方也未檢具任何診斷證明或就醫紀錄佐證。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書中指出,阿豪因不服遭罰7200元並被吊扣駕照12個月,提起行政訴訟。他指出,事故發生時行人曾當場表示沒有受傷,雙方也簽署了和解書,內容清楚載明行人並無傷勢。但警方卻在未經進一步確認的情況下,僅憑事故當時的談話紀錄就裁罰,做法明顯不當。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主張,當時行人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阿豪駕駛車輛行經斑馬線時未停讓,便直接右轉與行人發生碰撞。行人在事故談話紀錄中自述手部及臀部受傷,且該紀錄經雙方簽名確認,認為阿豪違規事實明確。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雖然行人在紀錄中提到自己手部和臀部受傷,但阿豪僅提及對方手部有傷,雙方陳述不一致,且紀錄中並未詳載實際傷勢,也缺乏佐證資料如傷勢照片、就醫紀錄或診斷證明等,因此難以確認行人是否真的受傷。
最終,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阿豪確實因違規行為導致行人受傷,整體情況尚存疑點,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的確信標準。依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原則,應由提出裁罰的機關負責舉證,若事實真偽不明,則應由該機關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法院認定原處分證據不足,裁罰不當,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命被告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資料來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責任編輯/陳得馥 (相關報導: 車子未禮讓行人,影片檢舉竟被判無效!法官曝1關鍵原因,違規也不能開罰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