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停讓行人挨罰6000元!「1關鍵原因逆轉」讓警方撤銷罰單,大筆罰鍰一毛錢都不必繳

2025-05-20 14:28
一名駕駛去年行經台中市市區一處路口,因被認為沒有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警員,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6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講習。(示意圖/洪煜勛攝)

一名駕駛去(2024)年行經台中市市區一處路口,因被認為沒有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警員,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6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講習。不過,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調閱密錄器影像、監視器影像,發現不符合取締標準,最終撤銷原處分。

駕駛「未禮讓行人」遭罰6000元,1關鍵原因撤銷罰單

根據判決書內容,原告阿豪(化名)於2024年5月10日下午,駕駛一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中市中區建國路與民權路交叉路口時,執勤員警認為阿豪在行人穿越道上未暫停禮讓,屬於「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裁罰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豪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每天都會經過該路口,熟悉當地交通狀況,當時見員警站在行人穿越道上指揮交通,並未有欲通過行人穿越道的意思,才會緩速通過路口,而且與員警相距4個枕木紋距離,並無違規。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則援引員警職務報告指出,當時警員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車輛與其距離不到3公尺,認為舉發並無不當。

但法官審酌相關事證,包括警員密錄器與路口監視器畫面,認為當時車輛進入人行道時,與警員間相距約為4個白色枕木紋及其間隔,依規定換算相當於320至480公分,顯然超過取締標準的「3公尺以內」。

法院認為,現場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車輛未禮讓行人,且警員報告內容與影像事實不符,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

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即構成違規要件。

二、機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則構成違規要件。

資料來源:《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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