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煒專欄:市民為柯P政治顏面花300億?

2016-04-1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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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民要為柯文哲的政治顏面支付300億?圖為柯文哲參加大巨蛋民進黨團記者會 。(曾原信攝)

台北市民要為柯文哲的政治顏面支付300億?圖為柯文哲參加大巨蛋民進黨團記者會 。(曾原信攝)

市府確定與遠雄「合意解約」,堪稱近數十年最重大的公共工程事件,但其負面衝擊與後遺症也可能最鉅大。台北市政府以進度落後違約、公共安全等議題質疑遠雄,大巨蛋停工近1年後終而走上解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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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也沒理由走到解約

不過,市府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頗有疑問,大巨蛋實在不需要、也沒理由走到這個地步;甚至市府「不花一毛錢解約」的如意算盤能否成真,更讓人懷疑。最慘的情況,是台北市民要花300億元為柯文哲的政治顏面買單。

柯文哲認為他處理大巨蛋是幫前人處理他們留下的爛攤子,且不論這個攤子是否真爛或爛到什麼地步,很明顯的是市府專業能力太差,對合約兩造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要改變已執行中的合約到底會碰到什麼問題,不是毫無觀念就是過於輕忽大意,以為廠商面對市府壓力,必然棄械投降、可予取予求。

違約難構成解約理由

結果顯然不是如此。市府先把大巨蛋定位在弊案,結果抓不出什麼具體弊端;去年5月閃電式的勒令停工,藉此對廠施壓,找的理由實在是說大不大、說小不小:說有施工與建照不符、捷運隧道與古蹟風險、進度落後等。這次閃電停工明顯暴露市府的外行─大巨蛋已開挖完成正在打大底階段,驟然停工將大幅增加工地風險。後來是市府趕忙找理由讓遠雄趕快局部施工完成大底。

至於施工與建照不符、捷運與古蹟風險等因素,以比例原則看,當然是改善即可,不到解約之地步;進度落後的理由,看在工程界眼中則更難成立:一來幾乎所有公共工程進度都會落後,如果這個因素構成解約的充份理由與必要性,台灣大部份工程都該解約了。

進度落後雙方都有責任

二來進度落後的因素一定是有可歸於甲方(政府單位,大巨蛋案中就是市府),也有可歸於乙方(遠雄)的因素,到底何者該負較多責任,時常是仲裁決定。廠商在這方面多半比政府單位「厲害」,保存更多的文件、證據,政府輸的比率高。當年捷運木柵線與馬特拉的仲裁案,政府可是一口氣就輸了10億元。

而市府最後咬定大巨蛋有問題的理由,後來都放在公安上;市府千里迢迢到日本找專業機構跑出一份公安報告,直指大巨蛋公安有問題,因此一定要大改或甚至解約、「拆蛋」;柯文哲日前在議會也強調「安全不能打折扣」。

公安是假議題?標準在那?

這是一個絕對能得到所有民眾支持、且放諸四海皆準的宣示與原則。但這個原則在落實時,卻未必能得到專業的支撐,甚至可能是一個「假議題」。

第一個是所謂安全的標準在那裡?安全其實是可無限上綱─例如一個公共建物的防震安全係數,到底應該要求可防到震度6的地震,還是應該防到震度8的地震呢?安全不能打折扣的話,當然越高越好,但這也代表建築成本大幅提高,藉以預防可能是百年難得一次的超級地震─現實上沒有人如此要求。這種情況其實類似各種水利防洪措施的規劃都會有一定的洪水頻率為標準。

所以在法令與實務上,是對不同的建物─如學校、醫院、橋樑、大型公共建物、營業類或娛樂場所、電廠等,考慮不同地區的特性(如是否位於斷層帶上、盆地的共震效應),訂有不同的安全係數要求。因此對大巨蛋而言,真正重要的是其在安全上是否合乎現行法令規範的要求。以目前的資料來看,顯然在規劃設計上的安全係數未違反現行規定。

依市府對大巨蛋的公安標準,台北那個公共建物合標?

市府如果臨時有超出現有法令規定,也未先寫在在招標文件與合約規範在內的更高安全要求,以法律上而言,多出的費用,遠雄是可以要求市府負擔。高鐵在九二一地震後,因應更高的防震要求及南科減震等需求而變更設計、提高標準,高鐵公司後來為此向政府求償千億元,只是未及提出,高鐵公司就「公營化」,政府才躲過可能的賠償。因此,市府要不花一毛錢,就以公安問題壓迫遠雄、最後甚至為此解約,從招標規範、合約內容到法令規定上,是否站得住腳確實是個問題。

可人為作手腳的電腦模擬

第二個問題則是市府引為公安有問題的依據,其實是一個電腦模擬,所有作過電腦模型預測的人都知道,輸入不同的參數,可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市府在參數設定上是否採「合理值」、還是用一個「超高標準的極端數值」,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市府對大巨蛋的公安質疑是否站得住腳,恐怕大有疑問。更何況以要求大巨蛋的標準,台北市內的公共建物有多少合乎標準?市府能夠拿這套標準去跑101大樓的公共安全,然後說「不符公安」要拆除嗎?

即使遠雄在社會眼中不是一個社會形象優良、正派經營的企業,在大巨蛋案中也有變更設計、增加樓地板面積以獲利、甚至有些變更是跳過市府直接讓中央的營建署核准(營建署當時的署長是葉世文哩!),但只要其照程序拿到「核批」,現在市府要說一切都不算數要重來,想把時間板回原點,實務上是不可能作到,法律上也難站得住腳,要以此指責遠雄違法難成立,因為都經過政府單位核准。

輕忽解約的複雜性,估價鑑定恐扯不完

至於市府敢走上解約,且以「不花一毛錢解約」為目標,依照「市井傳聞」是與財團已有默契,有財團將承接大巨蛋。這種期盼不是無知就是純真,業界更有人笑說「市府被騙了」,完全未看到解約後續的複雜性、更不了解政府作事該有的程序與規範,對企業如何盤算投資更是陌生到相當恐怖的程度。

不論是依照法令、招標文件、或是雙方合約,解約絕對不是無償、政府就可把企業所有投資拿走,當然也不是任由廠商喊價要價;一定要由鑑價機構鑑定堪用的投資及其價值,市府再依鑑價結果「照價收買」。除非有一方刻意放水,儘量接受對方的要價(或砍價),否則這個過程遠比想像的複雜與費事、費時。更糟糕的是外行的市府選擇要遠雄停工的時間過早,結果造成許多結構經過1年風吹雨淋而有安全疑慮,雙方單是扯這部份的估價大概就扯不完了。

官員的純真還是無知?

而市府必須等到與遠雄的法律、產權、給付等問題全部談完終了─這個時間要多長,半年?1年?3年?連業界都拿不準。等到大巨蛋產權在法律上確定歸市府後,才能再交給接手財團─重點是依照採購法,市府不可能直接指定接手企業,一定要公開招標。市府以為可把大巨蛋從遠雄手上直接交給指定財團,如左手交右手一般輕鬆,中間不必任何花費,是想得太簡單了。

市府官員的「純真」(或是無知),也可從另一件事看出。官員要再三強調「合意解約」,理由是希望藉此減少遠雄對市府提出法律訴訟;但法律訴訟的關鍵不在合意解約、或是市府片面指遠雄違約而要解約,重點只有一個:賠償金額高低。

市府好話說盡說是合意解約,但如果市府只願意賠付50億,遠雄當然翻臉搞訴訟。而即使市府大罵遠雄違約所以解約,如果市府願意賠付500億(遠遠高於遠雄要的370億哩),遠雄一定一聲不吭、歡天喜地拿錢走人,一件法律訴訟案都不會有哩。

法規限制,金融財團可能完全承接嗎?

再談接手財團,要接下這個數百億元的爛尾樓,國內有能力接手者大概屈指可數,而且以幾個金融財團為主。簡單算一下,如果遠雄提出370億元的價碼,最後以250億結案。但在此過程,其實已有部份資材不堪用,同時市府要提高公安標準、大砍5000坪的賣場,這代表接手者還要增加工程費、未來收益則減少。

如果估要500億解決,投資者可取得7成貸款,另外150億就是投資人自己要掏腰包拿出的錢。金融財團再有錢,但別忘了法規對單一投資的規定,例如保險公司依法對單一公司頂多投資10%(15億),其它135億元,是公司老闆出錢、還是市府有本事再找多家公司一起「共襄盛舉」?那些上市金融機構要來接這個爛尾樓,確實需要相當的「勇氣」,因為可能引發專業經理團隊與股東的質疑與挑戰。

只為政治顏面花市民300億,官員良心安否?

除非約簽了、錢也到手,否則,這種「不花一毛錢解約」的期待是過於一廂情願,恐難成真。如果當初市府不把姿態與「價碼」拉太高,其實大巨蛋不會也不需要解約,但一旦拉高後就難放下,因為這牽涉到「政治面子」─特別是五大案中的其它四案,市府都是收穫甚小的情況下收兵後,形象最差的遠雄就成為唯一、同時也是最大的「大惡魔」,市府豈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走到這步,市府即使要回頭與遠雄好好就專業談判,把大巨蛋完成的可能性已低。台北市民也只能祈禱市府真能找到財團接手,且市府真的可能「不必花一毛錢」,否則,我們都要為柯文哲的政治顏面買單數百億。不知那些市府高官們,良心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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