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原來除了奢侈稅,我們還有慷慨稅

2019-03-1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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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可能違反的則是租稅平等原則,在此一原則下,納稅義務人應按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本條規定將真正的無償使用借貸,毫無例外一律看成是租賃,並對之課徵所得稅,等於是把沒有租金收入的人民與有租金收入的人民等同視之,對於客觀上實質稅負能力不同的人民完全不予以合理區分,此種立法方式是否符合租稅平等原則的要求,顯然也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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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是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亦已透過刑事法律對其加以制裁,處罰效果不可謂不重。另一個關鍵則在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尚要求須有「二人以上之證明」,如果該等證人是幫助逃漏稅捐,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亦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只要透過適當的宣導,恐怕也不會有太多民眾為了幫助他人逃避租金收入的所得稅,而甘冒觸犯刑事犯罪的風險。

釋字576號解釋曾明白表示,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無償借用早在稅法修法之前即是民法所承認的合法行為,對於根本不涉及逃漏稅的無償借貸,擬制當事人有租金收入並強制課徵所得稅,究竟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尊重還是藐視?慷慨稅的規定距今已有超過50年的歷史,憲法和稅法對於人權的保障早已與時俱進,對於此種立法方式的合憲性和妥當性,立法者當然可以,甚至有義務回頭檢視並更慎重思考,採取何種立法方式及配套措施,才能讓人民的租稅義務更符合憲法及稅法的基本原則。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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