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司改不力,許院長除了沮喪,還可做什麼?

2019-03-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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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司法改革不力,最明智的選擇,是下台負責。(資料照,陳品佑攝)

作者認為,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司法改革不力,最明智的選擇,是下台負責。(資料照,陳品佑攝)

日前,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司法改革進度第三次半年報告」記者會上,就記者以中正大學2月份最新民調司法改革滿意度有8成多民眾不滿意、且法官信任度仍然祇有2成多的提問時,回答說:他很沮喪!筆者直言許院長錯了!!許宗力自認為這二年半很努力司法改革,但人民一直無感不買帳,因此感到非常沮喪,雖然在情感上,令人同情,但在法政國家立場上,真的錯了!除了沮喪,許院長還應該可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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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智的選擇,是下台負責!一如筆者在年初為文「司法改革人民無感,邱太三下台了,許宗力呢?」所一項一項指出,這2年多來的司法改革,許院長違逆民意否決陪審團制,硬推違憲的國民法官參審制,繼又推出不接地氣且剽竊大法官法令統一解釋權限的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又譁眾取寵地把大法官釋憲會議改名為「憲法法庭」,更違反法律專業及邏輯,將憲法訴願裁判之程序命名為「憲法訴訟法」,所作所為完全捉不住司法民主化及司法官權責相符(含退場機制)這2個司法改革主軸!因此,基於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的憲政法則,許院長最好是下台負責!

如果許院長臉皮厚不死心下台,那麼請順應民意,大刀闊斧採筆者建言三帖,放手一搏外,已別無他途!

首先,是立馬試行陪審團制!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指標(另如定期直選檢察長、間選庭長院長等民主化措施)。須知。如今試行陪審團的條件已成熟,除民間曾試辦二場次的經驗可參考外,這二年官方所力推國民法官參審試驗所建置的參審員挑選、起訴狀—本不併送卷證、開審前證據開示、開審主訴及法官對參審員在程序上、證據法則及法令上之解說等共計5項制度經驗及人力,與陪審團制是相通的,其實這5項配套都是抄襲自陪審團制,因此可馬上轉換適用於陪審團制之上,毫無困難!事實上,人民「參與陪審」比「參與審判」容易且輕鬆許多,前者人民祇負責認定事實之有無,不必就證據調查及法律之適用傷腦筋,更不必耗費多次時日陪法官不斷開庭審案,沒有面對法律是專業的困惑,人民的接受度自然比參審制較高!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登場,台灣陪審團協會力推陪審團制,24日場外抗議(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
作者認為,試行陪審團制為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指標。(資料照,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

第二帖,是為呼應司改國是會議的二個結論,即體制外設再審審查機制,並比照刑事訴訟放寬民訴再審的條件,即時立法開放給民眾追溯15年以內(即自92年民、刑事訴訟修法時起),可向獨立冤錯案審查委員會申訴各種已確定訴訟的所謂冤錯裁判,尤其包含貪瀆司法官所經手的個案。此一立法、性屬司法轉型正義之一環,但為有效救濟及免於浮濫,在程序要件上可從嚴多層次審查,但在實體條件上要放寬到可以挑戰自由心證濫用的領域!如此,必能大大提振人民對司法改革的信心及滿意度!

第三帖是司法官有效退場懲處機制,這是司法官權責相符的主課題。眾人皆知法官法的司法官評鑑懲戒機制,已完全失去監督制衡司法官權功能,一如黃國昌立委之批評:不如廢掉算了!基於司法偵審是國家權力的直接行使,本於權力制衡與有效監督及有權力就有責任之法治國原則,最直接的改革方法就是廢止國家賠償法第13條!一如筆者在「笨蛋!司法官最深民怨就在司法官有權無責」一文所指出,國賠法第13條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司法官責任追究規定,檢察官法官再怎麼濫用自由心證及濫權訴訟指揮而胡搞、亂判,縱使事後上級廢棄改判了,法律上一點也必對當事人民負責,這是威權封建時代的遺制,歐德美日完全看不到如此金鐘罩司法官的!這樣的反民主、反法治制度一天不廢或修好,就是台灣司法以及政界多一天的恥辱!許院長及呂太郎秘書長等司法院官們,怎會毫無羞恥心視而不見國賠法第13條存續至今?因此,修廢國賠法第13條,讓司法官對其故意及重大過失之違法不當裁判,一如其他民主國家負起法律責任,一定能大快民心,為司法改革注入強心劑!

總之,許院長的司法改革作為,不僅改革速度太慢,且不願察納雅言接受批評,所推出的改革多屬空中樓閣式,不接地氣,二年多來人民當然始終無感。換句話說,許宗力及其司法院法官參謀們,全然捉不住司法改革應有的司法民主化及司法官須權責相符二個主軸,而徒勞無功!則基於憲法責任政治之法則,更為了小英總統的連任,許院長下台是最優的選擇,不然,請大刀闊斧地拿出如本文三帖接地氣改革方案,才是國家人民之福!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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