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的事就要堅持到底─治警事件的啟蒙:《光與灰燼》選摘(1)

2019-03-06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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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渭水在治警事件中的答辨,讓林連宗印象深刻。圖為蔣渭水逝世85週年紀念音樂會(蔡英文臉書)

蔣渭水在治警事件中的答辨,讓林連宗印象深刻。圖為蔣渭水逝世85週年紀念音樂會(蔡英文臉書)

有一個豐盈的生命,如光照耀,熱情真摯,投向他的時代。他以法律為劍,奪回正義,再怎麼弱苦之民,都有他的人權必須尊重,不容踐踏,他以法律幫人、助人。而時代更替,當有一刻政治凌駕法律,行政權無視司法權時,他在議壇上發聲,希望力挽狂瀾。他說唯有聽從民意的政府,才不會是與人民對立的政府,他已然聽見衝突的腳步聲,而人民的憤怒,如浪決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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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總督府逮捕臺灣議會請願運動的人士,連宗身在媒體,看到民主前輩在法庭上與統治者交鋒,那是一場不折不扣的政治啟蒙,臺灣人為平等權與自由而戰,留下傲人身影。

為更理想的臺灣戮力奔走,他沒想過危險,毫無遲疑地前進著,他說這是臺灣最好的時刻,因為人民緊緊團結,現在就是改變的契機。而槍聲響起,子彈穿過胸膛,極權統治者不放,一點權力都不放,留下自己的惡影,卻留下受難者清亮的身影,一直在歷史中照耀著。即便歷史已如灰,但每當暗夜出現,那歷史中曾有的光,將帶我們度過。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林連宗先生,臺灣彰化人,日本中央大學法科畢業,曾擔任律師、臺灣省參議員、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為開創臺灣平民法律服務之先驅,後在二二八事件時遭當局逮捕並從此失蹤。

林連宗紀念室(「公與義的堅持」展場照 黃惠君提供)
林連宗紀念室(「公與義的堅持」展場照 黃惠君提供)

臺灣的命運,總是受到不平的衝擊,特別是待在媒體,感觸更深。

連宗在一九二三年(大正十二年)來到《臺灣新聞社》時,九月以前還是文官總督田健治郎,他任內採行一系列狀似開明的政策。現在繼任的總督為內田嘉吉,曾擔任佐久間左馬太的民政局長,就是他們鎮壓了「西來庵事件」。鎮壓過程中,出現焚莊、斬首等種種不人道行為,被判處死刑者,一開始高達八六六人,後來在日本國內及國際輿論壓力下,才將四分之三的死刑犯改為無期徒刑,如此重刑,對臺灣人民烙下深深傷痕與桎梏。

這樣一個總督,令人不寒而慄。

果不其然,他上任三個月便發生「治警事件」,投入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仕紳,被捕入獄,總督府警務局展開全島大檢舉,逮捕四十一人,傳訊五十八人。賴和醫師也被抓了,他是連宗鄰居,住在彰化市仔尾。

大家議論紛紛,為賴和醫師擔憂,連宗處在新聞圈自是特別關心。雖然他任職的《臺灣新聞社》對逮捕事件沉默以對,但記者們還是帶回不少消息。

審判開始時報紙有較多的刊載,連宗注意到其中幾位被告是律師,如鄭松筠及蔡式穀,他們也投入議會請願運動的行列,他特別留意辯護律師葉清耀的表現,看他要怎麼辯論、怎麼攻防。

其實「治安警察法」是用於箝制人民集會結社遊行的,一個國家能容許政治異議者的聲音到什麼程度,取決於他們怎麼使用這條法律,是否動不動以此逮捕異議分子,以「違反治安」為名,囚於大牢中。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需要以常設性的機構來推動,想要組織化的努力,讓總督府感到害怕,這次便以違反「治安警察法」逮捕推動者。

詩人林幼春,文化協會及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發起人,他在答辯時鏗鏘有力,檢察官說臺灣人民好反抗,他就告訴法官:「反抗只是證明政府有諸多失策。」

檢察官說被告要反抗政府,林幼春在答辯文中說:「政府叫我們入獄,我們就入獄,並沒有反抗的事實。雖然對總督統治表示不滿,但對於總督府的行政,卻未曾做過任何阻礙。我們有權對政治加以評論,也是我們的義務。這樣才能夠使國家進步,設若政治一步差錯,則關係國家全局很大,我們放棄此事,對國家反為不利。」

林幼春也批評檢察官的話和當局的話有矛盾,一方面侈談憲法而沒有照憲法做,一方面說同化而施行差別待遇,所說的都是使內、臺人更加隔離。

1923年蔣渭水(請願團大旗前第1排戴呢帽著大衣者右1)參與第3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取自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1923年蔣渭水(請願團大旗前第1排戴呢帽著大衣者右1)參與第3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取自蔣渭水文化基金會)

讀他們的答辯文,對連宗而言是一場政治觀念的洗禮。因為對政治改革者來說,法庭是一次與當權者的重要交鋒。不是個人有罪無罪的法律爭辯,那是律師的工作,對政治改革者而言,法庭是他陳述政治理想的舞台。特別檢察官起訴他們,明明是因為政治因素,卻想偽裝為觸法。

蔣渭水的答辯受到媒體高度關注,他針對論告中說:「臺灣三年小亂,十年大亂,領臺以來反抗事件很多,所以臺灣人是好作亂的。」蔣渭水告訴法官:「所有作亂事件,都是警察激出來或製造出來的。第一是警察對老百姓缺乏理解,又態度橫暴,使他們發生反感;第二是警察無中生有捏造事件,像大正五年的新莊事件,大正十年的彰化事件證明是警察捏造的。」

蔣渭水針對論告內容,一一駁斥。論告內容說:「臺灣的特別立法,自大正十年已經撤廢,自大正十一年一月起,就沒有發佈律令。」蔣渭水先列舉從大正十一年一月起,發佈的律令清單,之後點出兩件對影響人民非常巨大,但未經立法院同意,就由總督府擅自公布的律令,一是「酒專賣令」,另一是「法院條例改正」。

「酒專賣令」第二條規定:「酒類製造專屬於政府。」僅僅幾個字,數百民間製酒業者,和數萬名釀酒從業人員及家屬生活,從此盡歸烏有。

而「法院條例改正」第二條規定:「一、以反抗施政,實行暴動為目的之罪。二、關於政事,對樞要官員加以危害為目的所犯之罪。……以第一審做終審的裁判。」

以法院一審結果就要做終審的裁判,這在人權上是大有問題的。蔣渭水在答辯文中說:「在日本內地,除對皇室加以危害之罪或顛覆政府的內亂罪以外,沒有以一審終結的條例。臺灣樞要官員,便是指總督、長官、局長暨各州知事,這不就等同是將總督以下敕任官比照皇室身分來定律令,這不是很僭越嗎?像這樣人權上大有問題的『酒公賣令』、『法院條例改正』頻頻發佈,而強辯律令已無發佈,這種謊言不意竟由堂堂檢察官長之口在這神聖的法庭公然講出來,又說立法、行政沒有混合,也是欺人自欺之言。」

蔣渭水的答辯強而有力,法庭數次制止他的發言。但這些內容也使法庭對整個逮捕有不一樣的看法,一審時,全體獲判無罪。但檢察官仍繼續上訴,三審定讞時,蔣渭水、蔡培火被判四個月徒刑;林幼春、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陳逢源被判三個月徒刑。

但大家並沒有因為牢獄之災而失去勇氣,請願運動的戰火不熄,從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請願人士被逮捕、傳訊,到一九二五年「治警事件」三審宣判,這段期間連著再發動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議會請願運動。

對的事、有道理的事,就算碰到挫折,也要堅持。連宗看著民主前輩,不屈不撓,一路挺進。而他們對臺灣平等權的努力,對人權問題的思辨,對獨裁律令剝奪人民經濟生活乃至侵害人權的批判,讓人宛如上了一場大課。

《光與灰燼─林連宗和他的時代》書封(黃惠君提供)
《光與灰燼─林連宗和他的時代》書封(黃惠君提供)

*作者為二二八文史研究專家。著有《激越與死滅 - 二二八世代民主路》。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光與灰燼─林連宗和他的時代》(台北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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