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上路》公益團體哀鴻遍野!財團法人監理大限縮 受贈捐助名單全都露

2019-03-0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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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去年三讀立法,在今年2月正式上路後,最高200萬元的罰則,已經讓社福團體哀鴻遍野。圖僅為財團法人基金會示意圖。(資料照,郭晉瑋攝)

《財團法人法》去年三讀立法,在今年2月正式上路後,最高200萬元的罰則,已經讓社福團體哀鴻遍野。圖僅為財團法人基金會示意圖。(資料照,郭晉瑋攝)

醞釀十幾年的《財團法人法》,去年搭著轉型正義與洗錢防制的列車,完成三讀立法,為了處理郵政、電信協會等接收日產,以及政府捐助成立之「公辦財團法人」的監理問題,5000多家全國性財團法人,在這次立法過程「陪榜」,一下子拉高了監理管制的強度,今年2月正式上路後,最高200萬元的罰則,已經讓社福團體哀鴻遍野,尤其是一些長期「休眠」,基金孳息交代不清的團體,在修法後更是緊張,相關規定包括「前一年度受贈捐助名單」強制揭露,以及個別捐贈金額不得逾50萬元規定,已經讓公益團體為之跳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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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中,《財團法人法》正式完成立法,這項法案立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日產以及戒嚴時期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經營權遭到民間「稀釋」的問題,為了溯及既往,因此,「立法從嚴」的心態貫穿整部法律,尤其是該法第19條嚴格規定「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的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規定,立法過程沒有考慮到航發會、中技社等財團法人,持有股票部位「超標」問題,最後只能靠法務部發函解套。

C公教政務官三項年金改革法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歷史性一槌。(顏麟宇攝).JPG
《財團法人法》於去(2018)年6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圖右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顏麟宇攝)

據了解,該法除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1億元或年度收入1000萬元以上),要求訂定內稽內控機制、誠信經營原則,並強制揭露財報;為了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同時還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與個人之捐贈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或100萬元,「立法從嚴」的結果,一下子拉高了財團法人的監理管制強度,今年2月《財團法人法》正式上路後,全台社福與文教財團法人哀鴻遍野。

捐證名單 發票、小額發票身分難確認 

根據社福團體透露,《財團法人法》執行上最困難的部分,在於第25條強制揭露前一年度受贈與捐助名單,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坪表示,目前公益團體的小額勸募方式非常多元,包括小額捐款或捐贈發票,都是財團法人能夠持續推動公益活動的重要力量,然而,ATM小額捐款或捐贈「發票」,在客觀上根本無從確認捐贈人的真實身分。

除了小額捐款難以辨認捐款人的情形外,今年二月上路的《財團法人法》,要求財團法人必須揭露「前一年度」贈與捐助名單,同樣讓社福團體措手不及,一家社福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規定,公益財團法人之捐贈人,對於姓名之揭露,若「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雖然可以排除揭露之列,但本法今年2月實施以前之捐贈,根本來不及跟捐贈人要求同意或反對之聲明書。

「愛心碼ㄟ通」電子發票也可以捐贈公益(臉書)
針對公益團體受捐款來源,ATM小額捐款或捐贈「發票」,難以確認捐贈人的真實身分。圖為捐贈示意圖,非關當事人。(資料照,取自台北市政府臉書)

「為善不欲人知」恐成捐贈阻力

「2月1日施行的前一年度,我們怎麼有辦法事先拿到前一年度的捐贈人書面反對?」該負責人強調,台灣很多民眾捐贈公益團體,都是抱著為善不欲人知心態出發,捐贈人姓名公開,第一會增加公益團體成本,第二,對於捐贈人與受贈對象,都會增加阻力,尤其是議題敏感的基金會,例如同志團體、政治外圍團體或犯罪與毒品防制相關團體,揭露捐贈人與受贈人都有可能有立場「曝光」的危險。

排除利益輸送 捐贈上限門檻仍太窄

《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跟轉型正義、洗錢防制等議題掛鉤,也讓財團法人的財務監理明顯趨嚴。第21條「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就是最好的例子。

某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因為發生長庚醫院急診室事件,引發外界對於企業捐贈之財團法人「控股化」、關係人交易「五鬼搬運」的疑慮,立委為了防止財團法人,透過捐贈與關係人交易等方式,對個別團體與個人進行「利益輸送」,特別訂定了個別團體與個人的「捐贈上限」。

據了解,《財團法人法》第21條雖然授權各部會,訂定一定金額以下之捐贈可以排除10%「捐贈上限」之規定,但各部會目前公告之金額門檻,要觸碰到並不困難。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Foxy1219@Wikipedia / CC BY-SA 4.0)
圖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資料照,取自Foxy1219@Wikipedia / CC BY-SA 4.0)

以環保署訂定的50萬元為例,環保署在說明欄中,明白表示50萬元的「門檻」,係參考《洗錢防制法》規定,50萬元以上之大額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規定。其他部會包括文化部、衛福部、經濟部等,訂定的「門檻」則是100萬元,

10%上限難把握 特定對象排除仍造成行政困難

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對個別團體與個人年度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對公益團體實務運作,有很大的困難,首先,一般社福團體每年的收入,隨著當年度募款與經營狀況,有很大的差異,很多企業大老闆都會等到第三季、第四季股利收入進帳後,才會捐款給公益團體,「當年度收入與支出,通常要等到12月底關帳時才知道10%上限是多少,在此之前,公益團體對個別團體與個人之捐贈金額,要怎麼去抓10%上限?」

該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針對10%的捐贈上限,雖然允許以「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方式排除,但是很多教育財團法人主要支出為「獎學金」,很多獎項金額動輒上百萬元,唐獎之獎金甚至在千萬、上億之譜,如何透過章程排除,難度頗高,其次,很多公益團體對於個別扶助對象之支出金額,達到百萬以上,或是年度支出10%以上之門檻,其實並不困難,這樣的個案如果都要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恐將增加財團法人之行政成本。

20180830-2018年第三屆「唐獎」頒獎典禮將在9月21日於國父紀念館舉行。(取自唐獎官網)
現任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於2012年透過唐獎教育基金會,創立「唐獎」並設有4大獎項。(資料照,取自唐獎官網)

法部坦言執行不易 揭露名單研以「無名氏」解套 

針對公益團體質疑《財團法人法》之相關監理規定過於嚴格,法務部官員坦言,該法2月1日上路,要求財團法人必須揭露「前一年度」贈與、捐助名單,對公益財團法人而言,的確有可能發生,無法取得去年度捐贈人同意或拒絕姓名揭露之同意書的問題,有鑒於該法施行以前,財團法人之捐贈人與受贈人,並沒有表達不同意的機會,因此,法務部近期將召集相關部會研商解決機制,對於選擇不公開之捐贈人與受贈人,公益團體可以以「無名氏」方式揭露。

至於《財團法人法》第21條所訂定之捐贈單一團體與個人10%以下之金額上限,法務部官員解釋,上述規定係為避免企業捐贈之財團法人,「回贈」母企業之利益輸送行為。

20190201-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本周在基隆港貨櫃查獲242塊海洛因磚一案。法務部長蔡清祥親自出席,展現重視。(蘇仲泓攝)
圖為現任法務部長蔡清祥。(資料照,蘇仲泓攝)

針對有公益團體反映,10%之捐贈上限,在年度尚未結算以前,很難概估,法務部官員強調,各部會針對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要求建立內稽內控機制,上述機制包含在每年年初,編制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書,公益財團法人本來就可以依據年度預算書,概略估算對單一團體與個人之捐贈上限,「即便公益團體突然在年度結束以前,接受一筆大額捐款,在此之前的個別捐贈,也不會因此發生超過10%上限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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