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拚轉型正義 檔案局徵集政治檔案已達1公里 「美麗島事件」仍有23件未能解密

2019-03-0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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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力推轉型正義。針對各機關所持有之政治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啟動徵集,至今已完成第六波徵集,據統計,移轉至檔案局庫房之數量已高達一公里,圖為文化部長鄭麗君赴德參訪史塔西檔案局,了解德國轉型正義經驗。(資料照片,文化部提供)

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力推轉型正義。針對各機關所持有之政治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啟動徵集,至今已完成第六波徵集,據統計,移轉至檔案局庫房之數量已高達一公里,圖為文化部長鄭麗君赴德參訪史塔西檔案局,了解德國轉型正義經驗。(資料照片,文化部提供)

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力推轉型正義。針對各機關所持有之政治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啟動徵集,至今已完成第六波徵集,據統計,移轉至檔案局庫房之數量已高達一公里(約1064公尺),「能撈的都撈了」,並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撰寫「轉型正義調查報告」為用,以利還原歷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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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促轉會應於2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

檔案局副局長陳海雄:如機關欲銷毀檔案,須送至檔案局銷毀

針對政治檔案解密、降密部分,檔案局副局長陳海雄受訪表示,如以「228事件」檔案為例,原列為密等一共4622件,在要求機關檢討後,已全數解密;至於「美麗島事件」,原列為密等有2030件,經檢討後仍有23件尚未解密,原因在於原機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規定,認為須予以保密。

陳海雄表示,最近一波政治檔案徵集在去年1至6月,檔案目錄約有5萬餘筆,透過巨量分析,並邀集專家學者實地盤整,已作最完整作業,但仍不排除有零星遺漏,但依《檔案法》規定,如機關欲銷毀檔案,須送至檔案局銷毀,「以天羅地網方式,應可全部涵括。」

檔案管理局副局長陳海雄表示,各機關在檢討解降密後,將移轉至檔管局。(取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網站)
檔案管理局副局長陳海雄表示,各機關在檢討解降密後,將移轉至檔管局。(取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網站)

不過,因《政治檔案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外界憂心政治檔案開放仍受限。陳海雄說,在現行法律競合下,檔案局採「最小範圍遮掩,進行最大公開」,只遮掩涉及國安、個人資料保護等不得公開之資訊。

至於促轉會轉寫調查報告是否受影響?陳海雄則表示,促轉會具法律職權,可依法調用政治檔案,可以看到所有東西,「我們完全不遮掩」,「寫報告應該不會有障礙」,但牽涉國家機密、必須保密者,則須取得原機關之認可,「機密這連檔案局都無法看。」

促轉會發言人葉虹靈:調查局線民多數有「代號」、「化名」,只能靠蛛絲馬跡來拼湊真相

促轉會發言人葉虹靈受訪也說,目前檔案局所供查閱之檔案,只要超過30年以上解密年限,絕大多數的「加害者」有被揭露;但加害體系相當複雜,在威權時代有官銜、公職身份,並無揭露問題,但調查局運用的線民,其身份可能是學生,情治單位多以「代號」、「化名」處理,這已單非有無遮掩、揭露的問題,只能靠蛛絲馬跡來拼湊真相。

葉虹靈進一步表示,對於情治單位而言,相當堅持「保護消息來源」,在促轉會調查時,就會出現不同政策目標的扞格(指轉型正義及情治單位的堅持),有一些需要權衡之處,目前促轉會仍與相關單位積極協調。

20181217-「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半年任務進度報告」記者會。圖為葉虹靈委員。(蔡親傑攝)
20181217-「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半年任務進度報告」記者會。圖為葉虹靈委員。(蔡親傑攝)

葉虹靈:檔案解密有其必要性,政治檔案法有立法必要

談到政治檔案條例之立法,葉虹靈說,如果條例通過,對於促轉會調查報告、政治檔案的長遠保存是一件好事,畢竟「解密」仍有其必要性,否則若原檔案持有單位態度保守,恐有一部份檔案永遠無法公開,與其促轉會逐案溝通,立法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不過,葉虹靈也補充,比較棘手的在於,促轉會有權調用機密檔案,但調查結束後,別人不能看,這就失去徵集的原意,如果透過立法加速機關解密、降密政治檔案,並規定開放、使用範圍,才可提高公眾使用程度。

至於非政府機關、政黨之政治檔案(指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葉虹靈表示,在政治檔案條例尚未立法前,「我們已經在著手做了」,促轉會日前已要求國民黨相關單位「通報」,目前正審定其通報內容。

但她也坦言,國民黨目前交來的都是已公開資料,但海工會、陸工會、青工會等機密檔案仍未通報,光靠現有法令,恐怕「徒法不足以自行」,還需要政治能力。

行政院版《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黨營事件所持有之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於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拒絕移轉國家檔案,草案並無罰責,但將可依促轉條例第18條規定,開罰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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