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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瑞正觀點:防杜中國盜砂船的海域AI執法與因應之道

2020年7月31日,海巡署以優勢警力成功查扣中國籍「海盛877」號抽砂船。(資料照,海巡署提供)

中國基礎建設與香港機增建需要大量砂石,致中國抽砂業者利之所趨而長期侵入我國離島海域抽砂。自2005年中國盜砂船開始至金門海域抽砂殆盡後,轉往馬祖海域及澎湖西南方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的台灣灘,迄今長達18年。

最嚴重時期,我國海域每年約有超過百萬噸海砂遭盜採,導致台灣灘深度從20公尺變成30公尺,超過10公尺的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破壞食物鏈,影響航安與漁民漁撈權。此外,盜採海砂行為也引致台馬之間的海底電纜損毀超過29次之國安問題。

為了遏阻中國盜砂船,立法院在2021年初修正土石採取法和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提高非法抽砂刑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以及對犯罪抽砂船於判決確定後的沒收處置。此外,行政機關尚得對於進入我國禁限制海域違法抽砂之船舶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予以行政沒入。然而,可能是基於避免與中國灰色地帶的衝突,海域執法機關對於中國盜砂船以驅離為主。

我國大西南海域,自澎湖西南海域、經台灣灘、延伸至南海範圍,是東亞國家商船、油輪必經的航道與海域,除了擁有豐富的漁業及礦業資源,亦是中國艦隊進入西太平洋的主要出入口,具重要戰略地位。盜採砂石,所衍生的生態、水文、地質與海底地形的變動,不單單是海域生態、漁業資源與航安議題,更攸關國家安全,宜提高其因應至國安層級。

於台灣海峽、我國大西南海域等灰色地帶之高度爭議海域,我國海域執法機關為避免與中國衝突,而在執法的方式上採取較為軟性的驅離措施,國人應可理性諒解,但是否有更具嚇阻效益之措施或工具?除利用AI無人機、無人船、無人水下載具之源頭監控能力,當抽砂船或犯罪船舶抵近離島禁限制水域或台灣灘專屬經濟海域前,得預先一步警告其駛離並對執法機關預警而降低海巡艦艇出勤與執法之人物力成本與敏感性。

此外,建制人工智慧自動化生態與環境採集與分析器、水下監控器,長期掌握台灣灘、馬祖抽砂海域的生態環境、水文與地形資訊,自動監控水下海域情勢建立資料庫而以人工智慧分析,節省投入龐大人力、物力資源於調查與分析海域生態環境,而得以評估海域環境損害發生前後之狀態,進而避免如同2001年阿瑪斯號貨輪擱淺致燃油污染墾丁國家公園境內的龍坑生態保護區生態浩劫,我國環保署於挪威法院向被告提出賠償訴訟,因損害發生前生態環境之舉證失敗,而受部分敗訴判決之窘境。

政府於2020年6月8日於國家海洋日在海洋基本法公布施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其中於第三章「海上安全與海域治安」:建構綿密查緝偵蒐人工智慧網絡,提前預警可疑情資,建構海域戰情全方位防護網;第五章「海洋產業發展與創新」:引進人工智慧、區塊鏈、雲端技術、大數據分析、生態系統、物聯網 等科技到海洋產業,達成海洋產業智能化及降低成本;於第七章「海洋科技與技術發展」:深度學習人工智慧導入,導入電腦深度學習,以節省人力,增加研究品質。發布迄今近三年,以上三項人工智慧科技政策之實施成效如何?又,人工智慧的創新與運用,這三年來進展迅速,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是否應就人工智慧之進展而檢討修正?

*作者為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社團法人台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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