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患情緒障礙無法工作…竟要高齡父「每月給扶養費」到他老死!昔曾趕出家門、出口辱罵

2024-05-0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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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情緒障礙症的男子要求父親負擔一半生活費直到死亡為止。(圖/pixabay)

患有情緒障礙症的男子要求父親負擔一半生活費直到死亡為止。(圖/pixabay)

一名中年男子因情緒障礙疾病而常年無法工作,竟向法院聲請要求父親負擔一半生活費,直到他死亡為止;而其父則認為兒子已成年,不應依賴家人,更指控兒子對家人不敬。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無法證明已有扶養協議或法院裁定,判決駁回其聲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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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雲林一名40歲簡姓男子因患有情緒障礙症並領有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現無法工作且住院治療中,他自2018年至2021年間病況更為嚴重,因此需持續接受治療而無法正常工作,導致簡男多年來苦無收入、生活無法維持。不料,簡男卻向法院聲請依照台中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5666元,要求父親負擔一半的扶養義務,直到自己死亡為止。

簡父認為,簡男已是40歲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脅迫家人,更透露簡男出獄後就主使祖父母的離婚訴訟,還另外在雲林地院訴請簡父等人要支付死亡親屬喪葬費等費用,簡男均有出庭,顯見其精神正常。簡父目前人已退休,僅靠每月14322元的勞保年金度日,還要照顧87歲高齡罹有心血管疾病、大腸癌、二次中風而不良於行的父親,又需支付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已在榮總住院20幾年的胞弟住院及尿布等費用,已無餘力再照顧他人。

另外,簡父更揭露簡男對他和自己的爸爸相當不敬,除了曾出口辱罵,更將他趕出住處、以電話騷擾等,再加上簡男長年在外,對其直系尊親屬均未盡孝道,簡父也認為簡男根本是在假裝生病。

法官審理後,縱認簡男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依《民法》第1120條前段規定,關於扶養的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敲定,若不能協議時則由親屬會議定之,但簡男並未舉證證明雙方已經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為聲請人之扶養方法。對此,法官日前依法宣判,目前尚難認簡男不具謀生能力,且簡男本件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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