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爐訴訟明宣判 雲林縣長李進勇再批達榮公司環評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

2017-06-19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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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訴訟明宣判,雲林縣長李進勇再批達榮公司環評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圖/雲林縣政府提供〕

林內焚化爐訴訟明宣判,雲林縣長李進勇再批達榮公司環評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圖/雲林縣政府提供〕

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二審將於明(20)日宣判,雲林縣議會今(19)日上午議會質詢期間,議員陳俊龍及蔡東富特別針對此議題進行提問,縣長李進勇也再次提出嚴正聲明;縣長李進勇表示,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二審結果台南高分院將進行宣判,對於當初達榮公司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就在附近的事實,未充分揭露環境調查資訊,環評因此被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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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進勇強調,達榮訴求之「信賴保護原則」根本不值得保護,且籌建期間發生賄賂案,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縣府已要求達榮公司依契約履行補正責任,包括補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差異分析、焚化爐堪用可運轉移交等,才能要求對待給付,縣府才能依約付款,而非靠仲裁判斷,對縣府予取予求,完全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林內焚化爐案仲裁,判雲林縣政府需賠償達榮公司新台幣29.5億元,第一階段應支付15億元,包含利息已付17.5億元,達榮公司要求支付第二階段款項14.5億元,並聲請查封土地強制執行。縣府遂於105年2月間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經一審敗訴不服提起上訴,歷經4次準備程序,於今(106)年5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因爭訟內容複雜,且攸關民生重大議題,訂於明(20)日進行宣判。

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致使雲林縣少了一個垃圾處理選項 

李進勇今年5月親自出庭為雲林縣辯護時曾指出,要求達榮公司應依契約履行責任,包括補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差異分析、焚化爐堪用可運轉移交等,才能要求對待給付,且垃圾問題一直是雲林縣的夢靨,自林內焚化廠環評撤銷、設施閒置以來,堆置垃圾量最高達3萬2000公噸,屢次協調其他縣市代為處理卻總是換回「你們也有一座,為什麼不自己燒」;追根究柢,是因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致使雲林縣少了一個垃圾處理選項;對於達榮公司隱匿事實且未善盡補正環評責任,現在卻要求雲林縣政府重啟環評,將責任推給雲林縣政府,令人匪夷所思,仲裁案判賠也真是大有問題,希望司法能明白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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