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個老外結婚?呂秋遠道出異國婚姻破碎後最殘酷現實,可別被浪漫沖昏頭

2017-09-0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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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兩個本國人結婚,想離婚都得脫層皮,如果是異國婚姻,兩個人還想爭奪親權,那麼將會是一場漫長且不容易的訴訟。

事實上,大部分的人與外國人交往,都不是刻意選擇的。而且,要不要跟外國人交往?這是一種天分與緣分。天分,就是語言能力要還可以,適應外國文化的能力也還行。至於緣分,就是要有機會認識外國人。如果沒有出國深造,這個機會還是可以製造的,例如交友軟體或是到一些特定外國人聚集的場所之類的。當然,也可能在路上轉角遇到愛,但就是要鼓起勇氣主動去搭訕就是了,人生不就是這樣,至少嘗試過,沒成功也能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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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懷孕生子就不一樣了,會需要比較慎重的態度。孩子固然可愛,然而一旦沒有一起照顧孩子的想法,未來就會有誰來行使親權的問題,這可不是簡單的事情。當愛情已經不再,由於兩個人未來可能住在不一樣的國家,如果都想要把孩子留在身邊,就會是一場嚴酷的戰爭。

有了孩子之後,得先考慮要不要結婚。台灣的法律規定是這樣,只要在當地結婚儀式有效,台灣就會有效,至於有沒有依照台灣的方式登記結婚,並不重要。所以如果在拉斯維加斯因為一時興起,花了五十五美元,基於好玩而登記結婚,即使回來台灣後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身分還是已婚。

結婚比較有保障嗎?那看你要什麼保障,特別是如果將來要在外國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就會知道有多難,在爭奪孩子親權的時候,光是「變動最小原則」,就會讓你跨過傷心太平洋,一個人打包回台灣。對方也會極力攻擊台灣的環境可能不適合小孩成長。而龐大的律師費,會讓你覺得在台灣請律師的費用,簡直只夠付外國律師小費而已。

如果在台灣進行離婚訴訟,事情會簡單一點。所謂簡單一點,就是會有主場優勢,基於法官不會希望孩子有太大的環境變動,會有多一點的勝算。但是這種事情很難說,對方如果有外國護照,可能會直接帶回國,在歐洲或美國比較嚴格,可能會要求對方出示另一半的同意書,但其他國家可能就會讓我們連另一半都找不到,遑論小孩。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上,曾經就有越南籍配偶,直接把孩子帶回越南,妻子的老家必須要搭機、搭車、搭船、搭摩托車,才能到達。這父親花了非常多力氣,才能見到孩子一面,遑論在越南訴訟。

而且這種親權官司,往往很難共同監護,特別是另一半沒有拿到台灣國籍的時候,法官往往只能在父母之間選一個,這對於孩子來說傷害很大。因為父親或母親從此之後,就很難用探視權彌補孩子所缺的親情。例如父親在德國,只是來台灣短暫當顧問,如果父親工作契約到期,又不願意歸化台灣,簽證到期後必須回德國,那麼就是生死兩茫茫,總之會有一個人取得親權,而另一半的探視權幾乎形同虛設,都已經分隔台、德兩地,誰能隔週就到對方家中帶回來探視兩天?

所以,要談跨國戀愛很好,如果有了孩子,請一定要考慮清楚要不要結婚、要不要離婚。即便是兩個本國人結婚,想離婚都得脫層皮,如果是異國婚姻,兩個人還想爭奪親權,那麼心理素質要很堅強,這將會是一場漫長且不容易的訴訟。

在普契尼的歌劇裡,有一部《蝴蝶夫人》,歌劇內容雖然充斥著男性沙文主義與對於東方的偏見,但是卻告訴我們一個血淋淋的事實,也就是跨國親權爭奪戰的黑暗面。婚姻本身,本來就是愛與勇氣的冒險故事,而跨國婚姻的難度與挑戰更高,請慎重與珍惜

作者介紹│呂秋遠

所有的訴訟都來自人性的悲哀與無奈,而外表嚴肅、內心柔軟的呂律師,總是用同理心去了解每個當事人,讓所有委託人除了借重其法律專業外,也非常倚賴他的心靈鼓舞。在網路所發表的法律故事經常讓粉絲獲得感動與啟示,因此觸發律師出書的意願,希望更多人能藉此讓更多人感受並理解人生的無常與人性的脆弱!

作品:《噬罪人》(入選2014年文化部《Books From Taiwan》)、《噬罪人2:試煉》、《星光》(入選2017年文化部「年度推薦改編劇本書」)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三采《請問呂律師:關於愛和婚姻的練習題》(原標題:異國婚姻之真實挑戰)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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