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年輕人簽下的一紙合約,40年後以48萬美金賣出!這是音樂史上最重要的文件

2017-01-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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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來自利物浦工人階級、臉龐稚嫩的流行樂手與科藝百代公司簽下唱片合約,其中兩人因為尚未成年,還需家長簽字同意。當時沒有人想像得到,這紙合約對於相關人事以及音樂界將帶來什麼樣的改變。

1962年10月1日,科藝百代公司(EMI)的唱片製作人喬治.馬丁(George Martin)伸手拿筆,準備簽下一份新的唱片合約,簽約對象是──叫什麼來著?哦對了,沒錯,「披頭四」(the Beatles)。他沒想到,眼前的這紙合約後來將成為「音樂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而他本人最後也將獲得「披頭四第五人」(the fifth Beatle)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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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大寫出版提供)
披頭四樂團的唱片合約,上面除了4名成員的簽名,尚有其中兩位未滿21歲的成員父親簽名。(圖/大寫出版提供)

科藝百代是一間歷史悠久、成績斐然的跨國唱片製作及發行公司,其總部設在倫敦聖約翰伍德艾比路(Abbey Road, St John's Wood)3號,馬丁是製作人中的佼佼者,從6月開始就為披頭四樂團安排嚴格的試唱作業。

披頭四的經紀人是布萊恩.愛普斯坦(Brian Epstein),他在約翰.藍儂(John Winston Lennon) 、保羅. 麥卡尼(James Paul McCartney)、喬治.哈里遜(George Harrison)和林哥.史達(Ringo Starr)〔本名理查.史塔基(Richard Starkey),取代原本的鼓手皮特.貝斯特(Pete Best)〕4個男孩被科藝百代旗下的3個音樂品牌分別拒絕之後,終於成功幫他們和集團中的第4個品牌談成唱片合約。當時沒有人能夠預料,這份合約將開啟許多樂評家公認音樂史上最成功的一次商業合作。後來證明確實如此。

10月的合約上面除了披頭四成員的簽名,還有哈里遜和麥卡尼的父親的簽名,因為兩人當時都未滿21歲,必須經過家長同意。合約中載明,披頭四同意依據樂團的收入多寡,付給愛普斯坦〔其公司為北角唱片行(NEMS Enterprises)〕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二十或二十五,剩餘收入扣除各種開銷之後再分配給成員。

有趣的是,其實樂團在1月24日就已經和愛普斯坦簽了經紀約,但是愛普斯坦最後並未簽名,因為他還沒有足夠自信能夠幫助他們。「換句話說,」他後來表示,「如果放手對他們比較好,我想要讓他們自由。」

披頭四迅速走紅,他們在10月簽約後4天發行的第一張單曲〈愛我吧〉(Love Me Do)立即登上英國排行榜第17名,隨後推出的專輯《請取悅我》(Please, Please Me)躍上第2名,同年年末之前接續發行的3張單曲〈從我到你〉(From Me to You)、〈她愛你〉(She Loves You)及〈我想牽你的手〉(I Want to Hold Your Hand)皆直衝排名榜首位,後來又再發行另外14首,都是冠軍單曲。1963年英國排行榜上19首冠軍單曲中有15首皆由科藝百代發行,次年的冠軍寶座則由科藝百代旗下的8位藝人包辦長達41週。所謂「英國入侵」(British Invasion)的音樂風潮即將席捲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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