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博觀點:國王與儲君的矛盾

2016-03-28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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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後即爭吵至今的總統交接條例,其中不少有違憲之虞。(風傳媒影像合成)

選後即爭吵至今的總統交接條例,其中不少有違憲之虞。(風傳媒影像合成)

從古至今,國家最高權柄交接時是最危險的時刻,宮廷權鬥、刀光劍影常常隨之而來,值得慶幸的是,民主化後的台灣已走出這樣的歷史關口,但是我們依然去古未遠,總統交接雖然不必擔心刀光劍影,卻因相關制度的闕如,加上總統國會併選後長達四個月的交接期,使的台灣雖已歷經兩次政權輪替,在即將來臨的第三次,我們還得面對尚未釐清的憲政基本問題,甚至釀成憲政危機,立法院刻正在審議各黨團版本的總統交接相關條例,雖然看的出政治計算的斧鑿甚深,但是基於此議題的重要性,筆者願從三個爭點切入,指出當前各版本的盲點,冀望摒除過多的政治算計,以利總統交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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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交接到底交接什麼國家權力?

乍看下雖然奇怪,但是這其實是個三次輪替從未釐清的前提,癥結還是在我國兼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特點的半總統制,但是過去的憲政實踐已清楚指出我國的軌跡,即總統職位的更迭,代表行政權的移轉,行政權與立法院的換屆及席次的變化已脫鉤,從時間點來看,本次雖然併選,但是一月底行政院並未隨立法院換屆而改組換手,其重要憲政意涵在此,亦更確認了兩千年以來的實踐憲政慣例的地位。因此總統交接條例,非僅關乎狹義的總統職權,更應定性為行政權的換手。準此,討論中的幾個版本,都有個共同問題,即有關本法的主管機關概念問題,究竟是何機關負有政權交接的憲法義務?筆者看來,討論中的版本,不管定為行政院或中選會都不足以承擔此責任,尤其司法院是發生爭議時的裁判機關,更不宜擔任本法的主管機關。

二、520前的人事權問題?總統當選人的地位又是什麼?

依美國1963年總統交接法案,清楚表示總統交接代表行政權力移轉,因美國憲法第二條明定行政權屬於總統。如果套用美國模式,總統當選人為準備接任,理當享有安全、禮遇、必要行政支援,以及知情的權力,討論中的各版本此部分內容也大致如此,但是各版本超出以上範圍的部分,就有憲政上的疑義。筆者認為一月十六到五月二十日這段期間的行政權,毫無疑問屬於現任總統及他所用的行政團隊。因此,有關將卸任總統的人事權的限制,我們可以理解某官員若其職權的正當性全來自總統的政治任命,五二○卻不用隨總統打包走人是荒謬無理的。但是問題是各版本所限制的是否都是這種人?簡任官任用、遷調純是總統賦予正當性嗎?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模式任命的特任官也是如此嗎?何以這些人事任命在條例中都必須予以限制?美國最近剛好有一個可參照的例子,即將卸任的歐巴馬總統因為應不應該提名繼任大法官引起政治爭議,但是他法律上有權提名則毫無疑問,總統交接條例預先剝奪總統的提名權是有否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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